房企可“分段”申请提取资金 不执行资金监管措施将被严处
(2011-12-14 01: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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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可“分段”申请提取资金
不执行资金监管措施将被严处
本报讯(记者 刘英潮)最新修订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后,一些普通人产生了这样的疑惑:房企到底靠什么资金完成工程呢?是否会出现因资金不足而影响建设进度的情况呢?市国土房管局的专业人士对此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规定的资金使用“节点”时,可以“分段”申请提取相应的重点监管资金。此举使监管的资金量适度合理,既维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又加快建设资金周转,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有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据悉,本市自2009年8月20日开始在市内六区推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同年12月25日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通过对预售资金的有效监管,使政府进一步增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控制力,有效防止因开发企业随意挪用预售款而导致的“烂尾”楼、“半拉子”工程的发生,确保专款专用。本次新修订的办法中指出: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全程监管,重点监管资金采取按资金使用节点申请拨付的方式,建设项目达到基础完工、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四个资金使用节点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相应的重点监管资金。10层以上的建筑可以在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达到主体结构一半的条件下,增设一个资金使用节点。建设项目工程各节点提取重点监管资金的额度比例如下:基础完工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30%;主体结构封顶的,不得超过35%;竣工验收的,不得超过30%;完成初始登记的,可以申请撤销监管,提取剩余的5%资金;10层以上的建筑增设资金使用节点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该节点监管资金的一半。
管理部门人士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不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不按规定将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给相关单位或不按规定将房价款退还购房人等违规行为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并可以关闭该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不执行资金监管措施将被严处
本报讯(记者 刘英潮)最新修订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后,一些普通人产生了这样的疑惑:房企到底靠什么资金完成工程呢?是否会出现因资金不足而影响建设进度的情况呢?市国土房管局的专业人士对此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规定的资金使用“节点”时,可以“分段”申请提取相应的重点监管资金。此举使监管的资金量适度合理,既维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又加快建设资金周转,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有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据悉,本市自2009年8月20日开始在市内六区推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同年12月25日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通过对预售资金的有效监管,使政府进一步增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控制力,有效防止因开发企业随意挪用预售款而导致的“烂尾”楼、“半拉子”工程的发生,确保专款专用。本次新修订的办法中指出: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全程监管,重点监管资金采取按资金使用节点申请拨付的方式,建设项目达到基础完工、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四个资金使用节点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相应的重点监管资金。10层以上的建筑可以在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达到主体结构一半的条件下,增设一个资金使用节点。建设项目工程各节点提取重点监管资金的额度比例如下:基础完工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30%;主体结构封顶的,不得超过35%;竣工验收的,不得超过30%;完成初始登记的,可以申请撤销监管,提取剩余的5%资金;10层以上的建筑增设资金使用节点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该节点监管资金的一半。
管理部门人士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不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不按规定将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给相关单位或不按规定将房价款退还购房人等违规行为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并可以关闭该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