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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启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服务内容及收费要提前告知

(2011-12-14 00:53:32)
标签:

杂谈

本市启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服务内容及收费要提前告知
  • 发布日期: 2011-12-09 00:00
  • 作者:

本报讯 (记者刘英潮  通讯员吴梅 宋雪城)随着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制订的《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日前在全市启用,四个示范文本的细节将使经纪服务更加透明。其中,不仅明确了合同订立前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告知义务,避免了消费者在未了解清楚经纪服务内容的情况下,仓促签订合同,而且通过合同,还可有效防止房地产经纪机构乱收费、服务不透明等问题。

据悉,本次制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针对买房、卖房、出租、承租四种情况,分别制订了四个示范文本,使条款更加详细、服务内容更加明确,方便消费者填写使用。按照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提前告知义务,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经纪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及支付时间等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交易程序、交易税费等事项。

同时,为了使消费者清楚了解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避免房地产经纪机构乱收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对经纪服务的内容进行了分类说明,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服务内容。对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可在空白条款处填写。合同对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交纳时间都进行了明确提示。

另据了解,此次启用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除对消费者虚假委托、逾期支付经纪服务费等进行约定外,还特别针对个别消费者“逃单”行为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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