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英潮
通讯员王灵萍)记者从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1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740元,超过8469元需备案。
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据悉,2008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2007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740元/月)。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8469元,单位和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报中心备案。备案后单位可依据重新设定的缴存基数上限或职工实际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未备案的,职工2007年月均工资总额高于8469元的,以8469元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单位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08年6月的月均工资总额。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或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以740元为缴存基数。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公积金缴存比例有最高和最低值
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11%。单位可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5%。已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2008年仍需提高缴存比例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困难企业及职工可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2006、2007年连续两年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亏损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60%(1422元、1694元)的,可以申请降低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单位和职工各5%。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按欠缴年度申请条件和缴存比例政策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注意办理年检和相关手续
本次新政策要求缴存额调整的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2008年1月1日前已办理缴存登记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办理缴存额调整前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欠缴单位也应办理年度检验。
此外,管理部门提醒缴存单位完成2008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自6月23日至7月20日,可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领取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相关表册。申请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及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备案手续的单位应于7月15日前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调整过程中如有问题,可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ww.housefund.cn或www.zfgjj.cn)首页查询各区县管理部对外咨询电话,也可拨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27838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