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英潮)记者今天上午从本市国土房管部门获悉,《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从2008年3月3日至3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该草案不仅对业主参与业主大会重大决定事项进行了新的诠释,还首次增加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内容。此外,为保证广大业主的利益,新草案还加入了对开发建设单位的有关管理条款,并对社会所关注的小区停车问题进行了解答。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门户网站上公布,想了解详情可以登录www2.tjfdc.gov.cn查询。广大市民在规定日期内可将对该草案的意见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是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201号,邮政编码为300042;或者与市国土房管局联系,电话23315023,电子信箱wytlxd@163.com。
业主大会更好发挥作用
据悉,该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和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肯定“联席会议制度”
该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增加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内容。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参加。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下列事项: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新老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情况。业主、 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在解除合同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告。
小区停车规定更加全面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明确: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并征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的维修养护、改善共用的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指导价格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使用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决定。
开发商不得随便推责任
为更好保证广大业主的权益,避免开发商因遗留问题引发后期物业纠纷,新的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还新增加了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予以处罚的内容。其中涉及开发商的违规行为包括: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未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登记;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出售新建商品房时,未向购房人明示并组织购房人书面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未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提供文件、资料等。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开发商的行为,协调其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