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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法工委负责人解读〈物权法〉焦点

(2007-09-02 10: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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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置业

房产

 市人大法工委负责人解读〈物权法〉焦点
本报讯(记者 刘英潮 实习生 金莹莹)在昨天举办的“《物权法》与物业焦点座谈会”上,本市人大法工委负责人解读〈物权法〉焦点问题,其中有关小区车位和住宅禁商的问题引起了各方的浓厚兴趣。
据他介绍,《物权法》当中跟物业有关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明确这样的概念。在保护业主的权利方面,解决了车库车位问题,一个原则就是车库车位必须按照约定来确定归属。车库车位必须首先要满足业主的需要,这个跟同等优先是不一样的,因为《物权法》对于车库车位的规定是首先满足业主,只有业主不用了,别人才能用,这些都是《物权法》关于保护业主权利一些新的规定。
他还详细解释了《物权法》中有关业主自治的规定。他指出,《物权法》76条规定了7个方面业主权的自治权。重要的事情必须经过两个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这是比较严格的规定,一个是筹集和使用维修基金,第二个是改建重建建筑物基础设施,这两种情况下必须经过两个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专有部分必须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例如,这个大楼是30层必须得20层以上同意,第二个是同意的业主还得在业主个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样是20层,一共这20层是一家公司,这就不行,还得占全体业主个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物权法》还规定了如果改成经营型住房必须有严格的限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而且必须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跟相邻不一样,相邻是挨着的就行左邻右舍,利害关系的范围比相邻关系的范围大,比如同一部电梯在一个楼里,原来是10层作住宅可能很简单,现在五层要办公司,例如搞直销的,很多公司员工都来这里了,电梯问题非常突出,这个可能全楼都有利害关系,就得看全体业主同意不同意。这一条规定就比较严格地限制一些把住宅改为其他商业用房。总之构建一个和谐的物业,需要各方深入研讨、共同理解《物权法》的实质把物业服务和业主委员会搞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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