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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对境外机构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购买商品房实施新规定

(2007-08-15 14:29:42)
标签:

房产/置业

 本市对境外机构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
购买商品房实施新规定
本报讯(记者 刘英潮 通讯员 吴梅)市国土房管局昨日正式对外宣布,本市近日制订并出台了《关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外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以及《外国人居留许可》(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核发)累计期限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以及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可在我市购买自用商品房1处。
据了解,随着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较快增长,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日趋活跃。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通知》规定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购买自用商品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将按《通知》规定办理。购房前,应到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进行未购房确认,其中境外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按机构名称进行购房查询,境外个人按姓名进行购房查询。经确认未购房的,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将开具填有购房人、查询人姓名、身份证类型、证件号码以及购房信息的《查询单》,境外机构和个人持此《查询单》办理购房手续。此外,《通知》还规定,购买自用商品房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除需要提供《查询单》外,境外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代表机构应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个人应提供具有“外国人居留许可”记录的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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