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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类刊物切忌侵权和造假

(2009-08-02 22:52:45)
标签:

《知音》

纪实

侵权

造假

杂谈

 

                                 纪实类刊物切忌侵权和造假

 

    7月21日,中国作家协会向《知音》杂志社发出维权通告,指出该杂志刊登的有关毕淑敏、周国平、史铁生的三篇文章侵犯了这三位作家的合法权益,要求杂志社在《知音》、《中国新闻出版报》、《文艺报》上公开致歉,承诺不再发生类似事件,限在10日内做出答复。(7月21日《文艺报》和中国作协网站)这是中国作协首次以发公告的方式采取的维护作家权益的有力行动。
    据我分析,通告指出的三篇涉嫌侵权的文章有以下共同点:一、发表之前,杂志社向相关作家表示了采访或组稿的愿望,均未被接受或遭明确拒绝;二、文章的内容真假混杂,真的部分从相关作家的作品中摘取,进行改编和嫁接,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三、假的部分则纯属虚构和臆造,为了取得所谓“感人”效果,情节和语言往往矫情肉麻,侵犯了相关作家及亲属的名誉权。
    有关我和史铁生的两篇文章刊登在同一期《知音》上,发现这一情况后,我和史铁生即于7月10日在我的新浪博客上发表声明,表明了我们的严正立场。很快,网友大量留言和评论,大多是对《知音》的善意而尖锐的批评,并列数了近期《知音》因名誉侵权被诉的诸多案例,受害者包括各界名流和普通人。我本人认为,公众的批评和中国作协的通告是一个契机,《知音》杂志社应该由此进行认真的反省,是到端正办刊品德和方针的时候了。
    据称《知音》是中国发行量最大的杂志,月发行量在500万份以上,该刊每期的封面上也赫然印着“世界综合期刊最新排名第五位”的字样,很以此自豪。然而,正因为有这么大的发行量,就更要自重和自律。一本纪实类的期刊,真实是第一品德。纪实作品也可以讲究文学性,但这是指好的文风,不是指可以像写小说那样虚构,而拙劣的虚构也决不是文学性。真实不能流于口头宣言,有赖于正确的办刊方针。倘若一味强调所谓“催人泪下”、“曲折感人”,索要所谓“震撼人心的涉情案例”、“浓烈的婚恋故事”,用高价收购此类稿子,排斥不符合此要求的稿子,甚至淘汰不肯这么做的编辑,那么,实际的结果就必然是诱导和助长胡编乱造。这种做法对于被报道的当事人是侵权,对于读者是欺骗,对于社会的精神生态是败坏。事实上,这类胡编乱造的煽情故事不但趣味低俗,而且内容贫乏,往往貌似云谲波诡实则千篇一律,毫无精神营养。此风不可长,我赞成这样的意见:如同处理三鹿奶粉事件一样,对于造假、售假的纪实类刊物,理应追究办刊人的责任。
    现在国内颇多刊物,为了吸引眼球,争夺市场,便瞄准情感题材,热衷于编写或转载此类纪实文章。情感题材当然可以登,但起码的要求是尊重相关的当事人,一是征得其同意,二是内容须真实。纪实类刊物切忌侵权和造假,这本是不言而喻的道理,但愿从此成为行规和共识。

 

(原载《新京报》200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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