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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三家会计事务所因串通投标受到行政处罚

(2018-10-06 11:22:17)
分类: 转载其他媒体及博客公众号

三家会计事务所因串通投标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其中一家是具有证券审计资质深圳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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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财书﹝2018﹞33 号)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当事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住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南青海大厦 16I

法定代表人:张顺和

  经查,你事务所于2018年1月16日参加由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罗湖区会计中介服务预选供应商库项目”(项目编号:LHCG2017166683)的招标投标活动,你事务所与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深圳中联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均为116.24.98.157,且上传时间具有连续性。经进一步查实,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情形,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服务器日志、现场取证录音录像、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罗财书〔2018〕27号)并于2018年8月14日送达至你事务所,你事务所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机关递交书面申辩意见。经研究,你事务所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下,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的规定,本项目为预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 1元,本机关拟对你事务所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你事务所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

  2018年8月28日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财书﹝2018﹞35 号)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当事人:深圳中联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住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 7043 号青海大厦 16层 G 房

法定代表人:陈平贤

  经查,你事务所于2018年1月16日参加由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罗湖区会计中介服务预选供应商库项目”(项目编号:LHCG2017166683)的招标投标活动,你事务所与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均为116.24.98.157,且上传时间具有连续性。经进一步查实,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情形,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服务器日志、现场取证录音录像、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罗财书〔2018〕29号)并于2018年8月13日送达至你事务所,你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申辩意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下,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的规定,本项目为预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 1元,本机关拟对你事务所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你事务所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

  2018年8月28日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财书﹝2018﹞34 号)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当事人: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

住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43号青海大厦16K(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刘德江

  经查,你事务所于2018年1月16日参加由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罗湖区会计中介服务预选供应商库项目”(项目编号:LHCG2017166683)的招标投标活动,你事务所与中联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均为116.24.98.157,且上传时间具有连续性。经进一步查实,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情形,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服务器日志、现场取证录音录像、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罗财书〔2018〕28号)并于2018年8月14日送达至你事务所,你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申辩意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下,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的规定,本项目为预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 1元,本机关拟对你事务所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你事务所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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