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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视角下的类金融企业监管研究

(2017-08-01 10:35:43)
分类: 工商报●半月刊●论坛工商业务

新《广告法》视角下的类金融企业监管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01 09:02 来源:
中国工商报
http://www.cicn.com.cn/_CMS_NEWS_IMG_/20170801/1501523906248ac1e2ef053a680ce321cda2fbb98fa0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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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图二;图三;图四;图五;图六;图七;图八


  2016年4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在《通知》发布后的5月11日,北京市工商局等11部门出台《关于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统计数字表明,自2015年9月1日新修订的《广告法》施行至2016年8月30日,北京市工商系统共办结类金融企业虚假违法广告案件46起,罚款逾711万元。分析北京市工商系统的案件办理情况,发现受处罚类金融企业的共性特点,有助于更好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类金融企业定义
  对于类金融企业的概念,当前并无统一定义。业界一般认为类金融企业是指除了银行、保险、券商等传统金融企业以外的投融资企业,包括小额贷款企业、典当行、投资担保企业、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等。
  本文对类金融企业定义如下:经营业务具有金融活动属性,但未取得金融许可证,非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直接监管的企业。也就是说,是否获得相关金融许可证是辨别类金融企业与金融企业的关键因素。

新《广告法》相关规定
  2015年9月1日,新修订的《广告法》开始施行。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从此,新《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成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类金融企业虚假违法广告的利器。

违法类金融企业静态特征分析
  本文选取了上述46家被处罚的类金融企业作为样本,从静态登记信息入手,通过对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以及变更情况等信息进行分析,从而发现违法类金融企业的一般特征。
  1.成立时间较短
  涉案46家企业中,2014年、2015年成立的共计28家,占总数的60.87%。(见图一)
  2.注册资本集中在千万元级别
  46家样本企业中,去除一家分公司,注册资本在千万元及以上的有42家,占总数的93.33%,平均注册资本为4951.74万元。在企业成立之初,注册资本在千万元及以上的有19家,占总数的42.22%,平均注册资本为1758.02万元。(见图二)
  3.注册资本变更集中在2014年3月之后
  46家企业中,未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的有18家,其中成立日期在2014年3月1日之前的仅有1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在剩余的28家企业中,在2014年3月1日之后增加注册资本的有21家,占总数的75%,其中经过两次以上变更达到现有注册资本的有11家。
  4.案发地集中在朝阳和海淀
  46起案件中,发生在朝阳区和海淀区的共计30件,占总数的65.22%。办案数量最多的单位依次为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和朝阳分局,共占案件总量的76.09%。(见图三)
  5.法定代表人年龄偏小
  分析可知,45家涉案企业(去除一家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年龄成正态分布,集中在21岁至50岁之间,占总数的86.67%,平均年龄为40.29岁。其中非京籍人士35人,占总数的77.78%。(见图四)
  6.违法行为主要开始于近三年
  根据分析数据,类金融企业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起始时间集中在近三年,这与最近几年投资理财网站兴起有一定关系。(见图五)
  7.违法行为大都涉及互联网
  46家违法企业中,涉及网上宣传的有42家,占总数的91.3%,其中有2家开发了APP应用程序,1家使用了微信媒介。可以说,类金融企业发布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的趋势愈演愈烈。

案件特征分析
  本文从案件性质、办理周期、罚没款数额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相关案件的具体特征。
  1.保证性承诺违法行为最多
  在46起案件中,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的违法行为最多,占总数的78.26%。
  2.案源集中于监督检查
  在案件来源方面,46起案件中有31起来源于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占总数的67.39%。(见图六)
  3.立案日期集中在2016年3月、4月
  根据分析,46起案件中立案时间处于2016年3月和4月的共计38件,占总数的82.6%。(见图七)
  4.罚没款大都在10万元及以上
  由于此类案件大都涉及网络,鉴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罚没款在10万元及以上的居多,数量为36件,占总数的78.26%。(见图八)
  5.办案周期较短
  样本案件中,最短的办案周期为16天,最长的为263天,平均办案周期为66.37天,相比90天的基本办案期限时间较短。
  6.违法关键词多样
  经分析,上述案件中的违法关键词主要有“100%”“全额本息保障”“第三方资金托管”“低门槛、高收益”等。

对提升类金融企业广告监管效能的建议
  在当前经济发展有所放缓的大环境下,进一步加强对类金融企业的监管,特别是严管其广告发布行为,对于稳定社会、繁荣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进行准入管理,适时启动实质审查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市场准入的“守门人”,在源头治理上具有天然的优势。登记机关掌握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如何充分利用好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加强登记和监管的衔接,实现“防患于未然”,值得每一个工商人思考。
  通过分析可知,大部分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类金融企业集中成立于近些年,公司注册资本大都在千万元以上,法定代表人年龄偏小且主要为外地户籍。掌握这些信息,当面临此类企业申请注册时(北京市已暂停此类企业注册),登记部门可以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时启动实质审查工作,降低事后的监管风险。
  2.加强内部沟通,做好登记和监管衔接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内部要加强沟通协调,通过信息共享,做好登记和监管衔接工作。在对类金融企业实施抽查时,如何确定被抽查名单需要登记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对于近几年成立、数次变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年龄偏小的企业,登记部门可向监管部门给予重点推荐。
  3.利用网络技术,增强监管靶向性
  当前,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面临的一大问题是监管任务越来越重,查处的案件越来越复杂,而在监管网络违法行为时又缺乏有效的措施。但是现阶段,类金融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违法活动越来越多,例如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多为互联网广告。因此,工商和市场监管干部要加强学习,积极利用网络技术,有针对性地监管类金融企业广告发布行为。
  4.共享信息,提高协同监管能力
  加强对类金融企业的广告监管涉及工商和市场监管、公安、金融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要发挥优势,充分履职,共享信息,提高协同监管能力。例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把有关处罚信息通报其他部门,以提高后者的监管针对性。
  5.全面调查案情,科学把握自由裁量权
  工商和市场监管干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做到认真细致,适当延长办案周期,并全面考虑以下问题:当事人除了在网站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外,是不是还通过其他途径发布了广告?虚假违法广告发布的日期是哪天?这是因为,在进行自由裁量时,这些因素都应当考虑进去,而不应仅仅参考新《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几项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符合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

□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稽查大队青年调研小组 刘 若 高建州


相关链接


互联网金融广告典型违法表现有哪些?
  1.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
  2.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
  3.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
  4.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5.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6.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
  7.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
  8.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
  9.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
  (以上内容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17部门发布的《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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