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企业虚假宣传案件高发
(2015-05-13 13:27:10)分类: 工商报●半月刊●论坛工商业务 |
宣称成立时间早、资金规模大、投资收益高、合作机构强——
金融服务企业虚假宣传案件高发
一周来,股市持续牛市、民间投资活跃,让金融服务企业赚得盆满钵满。但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这类企业虚假宣传案件高发,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在宣称成立时间早、资金规模大、投资收益高、合作机构强等方面。
违法行为表现大同小异
在各地公示的金融服务企业违法案件中,上海最为集中,该市工商局共公示了12件案件,其中9件涉及虚假宣传。在这9件案件中,有4户企业住所在自贸区,5户企业宣称自己的合作机构是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大银行。
上海市工商局公示的英淄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最具代表性,其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英淄公司从2014年12月起,自行制作宣传页,并通过业务员在人流密集场所对外散发。该公司在宣传页中宣称:“英淄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于上海自由贸易区、注册资金8580万元的金融普惠企业……年放贷额超过5亿元,建立了450人的专业团队,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经工商机关查证,凯鋆公司注册成立于2014年11月10日,实际经营未满一年,“年放贷额超过5亿元,建立了450人的专业团队”的宣传内容不属实,其对宣称的“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内容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工商机关认为英淄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英淄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对其罚款9万元。
与英淄公司相同,另有3户住所地在自贸区的金融服务企业因虚假宣传被处罚,分别是凯鋆金融信息服务、朋泉资产管理和朋尔资产管理等有限公司。
综合上述9件虚假宣传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发现,违法金融服务企业虚假宣传的内容大同小异,均为宣称成立时间早、资金规模大、投资收益高、合作机构强,尤其是在虚假宣传合作机构强方面的违法行为较为突出。凯鋆公司、朋尔公司、上海太宥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崇明分公司、上海盈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英淄公司违法行为相似,均宣称自己的合作机构是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大银行。上海昱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宣称“国内最大的养老金管理机构、最大的保险公司、最大的证券公司均是我们的客户”,上海右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号称其对外获得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市委等几个部门的审批。
号称是小微企业借贷平台
国家推出扶持小微企业、鼓励民间投资的一系列政策,让金融服务企业看到了商机,但同时一些无资质企业借此虚假宣传的现象开始抬头。上海胜誉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能为微小企业提供一站式投融资服务”被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胜誉公司自2012年3月1日起,在其官方网站上宣传“公司成立于2011年,专注于上海股交所上市,基金,信托,银行理财服务,各种微小企业信誉贷款以及企业投融资服务”等内容。经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胜誉公司实际登记注册于2012年2月9日,公司主要业务为上海股交所上市、信托、银行理财服务,并不包括基金、各种微小企业信誉贷款以及企业投融资服务,上述宣传内容部分不属实。
胜誉公司承认公司成立不久,就委托他人制作含有上述宣传内容的网站,其目的主要是提升公司的可信度。
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胜誉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者利用网络,对企业的成立时间及经营业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鉴于胜誉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对其罚款2万元。
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小微企业借贷平台的监管,防止无资质金融服务企业混杂其中;小微企业也应借助国家政策的东风,去银行或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服务企业进行借贷业务,避免产生后续借贷纠纷维权难等问题。
并发其他违法行为
公示系统还显示,有的金融服务企业不仅虚假宣传,还有未依法变更登记、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行为。其中,朋泉公司因同时存在虚假宣传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被罚款11万元,被处罚金额最高。
2014年8月初,朋泉公司自行制作宣传单,其内容为:“注册资本金1亿元人民币。建立了一套稳定健全的收益/风险控制体系,对客户的投资进行全额本息担保……采取抵押贷款和担保相结合的模式,保证公司的合理盈利,每笔贷款都提取足额的风险保证金,专款专用,覆盖违约的风险。”经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朋泉公司并未做到每笔贷款都提取足额的风险保证金、专款专用,故相关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构成虚假宣传。
另经查明,自2014年7月28日起,朋泉公司未经变更登记,擅自将公司住所进行变更。2014年10月9日,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朋泉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但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朋泉公司仍未改正。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朋泉公司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朋泉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对其罚款10万元。该局认为朋泉公司未经变更登记,擅自变更住所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罚款1万元。综上,该局对其作出合并处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型案件、复杂案件不断涌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同一当事人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案件时,应注重分清具体的违法事实,形成有效的证据链,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再对同一当事人进行合并处罚。
□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