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工商部门对快递公司寄递行政机关答复是否违法

(2013-10-24 14:19:30)

工商部门对快递公司寄递行政机关答复是否违法

  南京市江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李淼

  目前社会上有一类职业投诉人有意识向各行政机关寄送信件,要求这些行政机关对他们提出的有关情况予以认定,例如要求质监部门告知其某一企业是否取得许可证。有的行政机关将书面答复通过非邮政企业快递给投诉人,这些职业投诉人便以此为由向邮政管理机关或工商管理机关投诉,要求查处非邮政快递企业违法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抛开这些职业投诉人钓鱼索赔的问题不谈,工商部门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应当如何应对呢?我们认为应当厘清以下几点:

  一、快递公司的经营限制

  根据《邮政法》第五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业务由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经营,但快递企业的快递业务范围不包括国家机关公文和国务院规定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尽管目前为止国务院尚未明确规定邮政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但笔者个人认为:《宪法》规定公民有通信的自由,《邮政法》也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邮政企业专营信件寄递业务是有效保护公民通信自由的必要条件,目前各国都把信件寄递业务专营权作为国家主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也应当实行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的制度。同时,国家机关公文是绝对禁止快递企业寄递的。

  二、行政机关的答复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上述职业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寄给他们的答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因此要求查处。那么,行政机关寄给他们的答复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呢?虽然答复一般都加盖了行政机关的公章,但从答复的内容来看,这是行政机关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求的某一特定案件的处理经过或某一特定事项的有关情况,只要告知的情况属实,一般不会对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公文种类分为十五类:1、决议;2、决定;3、命令(令);4、公报5、公告;6、通告;7、意见;8、通知;9、通报;10、报告;11、请示;12、批复;13、议案;14、函;15、纪要。其中“函”特指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因此我们认为行政机关针对某一特定案件或事情寄给某一人或多人的答复不是国家机关公文,仅仅是行政机关寄给特定相对人的信件。当然,在实际案件中应当分析行政机关寄出的内容,谨慎判断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如果该信件的内容实际损害了被寄递人的合法权益,被寄递人有权通过复议或诉讼途径解决。

  三、工商部门对这类问题的查处如何适用法律

  对于快递企业寄递国家公文或从事应当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工商部门有义务查处,其法律依据就是《邮政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均有其相应的登记法律法规对未经许可或超范围经营做出了规定,但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我们在查处上述类型的案件时,还是应当适用《邮政法》的有关规定。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