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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续期更符合“游戏规则”

(2009-04-09 19: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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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有偿续期更符合“游戏规则”

章林晓

  近来,《土地管理法(修订稿)》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讨论得热火朝天。舆论显示,对于住宅用地使用权,由“无偿自动续期”变身为“按规定自动续期”,民众普遍表示不满。面对汹涌的民意,媒体报导有政府官员出面说,是否有偿续期是几十年后的事,不会在近期确定。“游戏规则”又一次被我们远远地丢在了脑后。

  住宅用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为什么是七十年,而不是四十年或五十年?七十年的确定又有何合理性?现在,这恐怕已众说纷纭了。不过,有关七十年的出处,倒是非常明确的,它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519国务院55号令)。

  55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为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55号令中,又具体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两种处置办法,其中,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而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199475,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很显然,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如何处置问题上,房地产管理法在55号令基础上有了进一步深化。由此可见,政府官员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并无定论的表态,并不符合历史事实。至于有偿续期的金额如何确定,55号令第四十一条也规定得很明确,“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应当说,土地管理法最新修订稿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原修订稿“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无偿自动续期。”这比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来说,是一种可喜的明显的进步。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不论《物权法》有何等伟大意义,但至少《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是一大败笔,因为《物权法》这样的规定是违反契约精神的,也是违反公平公正精神的。

  55号令一直沿用至今,也就是说,凡是自1990年起出让的住宅用地,都是有出让合同约定的。有合同约定的,为什么可以违反合同约定?住宅用地使用权与非住宅用地使用权,两者应该是平等的,为什么住宅用地使用期届满,可以自动续期,而非住宅用地则要按约定或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之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法律层面的核心是维护契约精神。从市场经济角度说,如果人们要为未来作长远计划,规则必须非常明确和稳定。如果有规则说,契约可以随心所欲地改变,那么这样的规则岂不是要摧毁大部分社会协作的基础?

  如果规则可以不停地修改,那么,预期会由于游戏规则的意外改变而惶恐,参与者会停止普通的游戏,将最终的注意力放到最重要的游戏上,即制订(修改)规则的游戏。社会为此所付出的成本将会远远大于所获得的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偿续期更符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即便有偿是象征性的。

 

  文章4月6日发表于《中国房地产报》时略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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