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之星翻沉属于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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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之星翻沉属于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震惊中外的东方之星翻沉事故,已经过去了七天。截止现在,对这起事故的性质官方还没有旗帜鲜明的定性。
尽管,事故发生的第二天,有媒体大幅标语指出,这是一起因龙卷风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件。但,随后通过媒体披露出的部分情节却逐渐否决了这样立判高下、先声夺人的结论。于是,查明事故原因正在深入进行之中。
按照常理,国家有关部门还没有彻底还原这起事故的前前后后,还没有科学公正地定性这起事故,作为一个不懂航海专业安全操作规程的网民,是不应该说三道四的。可是我却以为,专业以外的大方向大主题非权威人士也可以议论,而且有议论的非常必要!
我以为,这起事故属于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应该在这样的前提下和基本立论下开展后序的善后处理和责任处罚。离开这样的先决认识,就无法合情合理落实以后的各项事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犯罪。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犯罪主体是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或者故意,过失即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者侥幸认为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轻信可以避免或者放任事故的发生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纵观目前已经明确的造成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因素,我们不难得出基本结论,造成这起事故人为因素是第一,大风大浪(包括龙卷风等)是其次。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这个最通俗不过的道理再怎么说也难以覆盖。
至于,过程中这条船为什么要无视老小几百人的性命、无视安全操作规程去冒险,操作者接到了什么样的难以抵抗的命令还是经年累月“经验”习惯成为自然?其中情由,恐怕第一时间跳水求得生命的工作人员最清楚!
至于,事故当时在场的工作人员有没有人对危险航行提出异议或者要断然制止这种违规行为,违规操作是一种团队行为还是命令行为?显然,无论哪一种行为,都是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的严重背叛和违逆。
还有,游轮所在公司的调度和沿江航管部门,面对大风强降雨的气候环境,这些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有没有发现违规航行并立行制止?这算不算他们监管失职?
还有,从出现险情到彻底倾覆,据说只有一两分钟。就在这一两分钟内,为何没有紧急通告乘客弃船逃生?这难道也是不可能及时采取措施的事?
东方之星出事后,众多媒体报道中有个纠结重点是“龙卷风”。就算东方之星不走运遇上了这个12级的龙卷风,这其中,是龙卷风追着船,还是船在找寻龙卷风?
近几年来,我国屡屡出现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其实,这些事故认真起来,没有一起不是安全责任事故。出事后首先寻找客观原因,这是一种对国家对人民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郝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