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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爆炸暴露政府管理三大问题

(2014-08-03 13:49:31)
标签:

时评

安全

昆山

分类: 杂谈

昆山爆炸暴露政府管理三大问题

昆山工厂爆炸,是一起影响非常恶劣教训极其惨痛的安全责任事故。根据目前官方和媒体陆陆续续披露出的情况,我认为属地政府难逃其咎。

通过这起事故,至少暴露出政府管理存在三大问题,属于渎职或不作为。

首先,《国家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即生产活动在谁的行政管辖范围内即由谁依法管理,而不管生产经营实体的性质和隶属背景。

这就是说,无论中央企业、省属企业,还是中外合资企业等各种类别的私有企业,属地政府对其安全生产的计划、组织、管理和实施负有全面监督检查和评估批准执行的责任。这种监督不单单体现在年初和年终,而是贯穿于生产行为的全过程。

显然,政府的一把手和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应对事故的发生和后果负责,负有监管不到位和监管失职的责任,且这种负责是无条件的。

昆山爆炸暴露政府管理三大问题

其次,国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这起事故善后过程的反映看,用人单位及企业主并没有给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安全卫生条件。基本的通风和除尘设备都没有,任由金属颗粒漫天飞舞,对操作者形成职业性损害。

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有没有认定这里的操作环境会产生职业性损害?对没有除尘设备和除尘措施,对通风不良的操作环境,是如何检查验收评估通过的?

对一些操作职工已经出现的非正常咳嗽等职业病症状,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有没有在日常例行监管时进行走访、了解和调查?

第三、《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无知是安全生产的第一杀手,要安全就要知道如何才能保证安全。

从业人员有没有接受必要的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培训和必要的生产规程培训,有没有接受反事故演习训练?

“培训与使用”严重脱节,其直接表现就是从业人员熟练性、机械性地盲目操作,操作者自身基本安全自己根本不知道,因而无从实施自我保护和确保不伤害别人。

虽然说这是企业必须履行的职责,但我觉得这也应该是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需要担负的责任。先培训后上岗,尤其针对特殊行业特别需要持证上岗,这是政府监管企业的硬性要求。对于不具备集中培训的企业,政府必须组织力量对操作员工进行应知应会适应性培训。

说实话,属地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存在的以上三大问题,并不是昆山市所独有所特别存在!如今已经成为极其普遍性的问题,没有哪一个城市不存在。

昆山市这家工厂无视国家《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无视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诸多条例条规,直接酿成和造就了这起恶性事故!

究其现场事故起源看,任何一起事故肯定是操作者本人直接造成的。但,“我可以不安全”,“我不会安全”,这是谁的责任?(郝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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