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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罪犯的命运扇了我们一记耳光

(2011-07-08 11:33:12)
标签:

药家鑫

李昌奎

核心原则

云南省高院

自首

杂谈

分类: 杂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法律一贯遵循并坚持的核心原则。换句话说,法律是惩治犯罪的唯一标准,不应受到任何干扰。遗憾的是时代进步到今天,这个原则还是那么左摇右摆飘忽不定,最近对二个罪犯的判决就充分暴露了这一点。

    药家鑫,撞人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凶残地连刺8刀结束了一位年轻母亲的生命。但是现有证据也表明这是一个心智不全的大孩子面对突发事故时茫然无措中的一念之恶,而且法院认定了他的自首情节,他的父母也向受害者家人充分表达了忏悔和谢罪的诚意,结果药家鑫还是被送上了断头台。

  李昌奎,因提亲不成怀恨在心,利用琐事之争残忍地将一位19岁少女奸杀,更令人发指的是他连3岁的小男孩都没有放过。远在南昌打工的他是“特意”赶回云南老家作案的,主观恶性极深。可笑的是,堂堂云南省高院却以所谓自首和赔偿为由改判死缓,受到舆论质疑后又称将重新审查。

    陕西一位政法高管宣称“判处药家鑫死刑是从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考虑的”,这话说得不太靠谱,只有严格彻底地遵循法律效果,政治和社会效果才能得到改善,否则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

    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这两起由没有太大背景的普通民众犯下的案子一比,法官能否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能否捍卫法律的尊严,能否捍卫包括他们在内的我们大家的尊严,世人是再明白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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