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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让矿难中的渎职官员逍遥法外

(2008-02-25 16: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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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杂谈
岂能让矿难中的渎职官员逍遥法外 
岂能让矿难中的渎职官员逍遥法外
  2月24日上午,山西临汾市对共造成105人死亡的洪洞“1225”特别重大煤矿瓦斯爆炸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洪洞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矿)被判处罚金18520万元。实际投资人王东海、法人代表王宏亮、实际负责人孔惠平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并处罚金500万元、1520万元和22万元。另有13人被判处1至20年不等有期徒刑,1人免于刑事处罚。
  洪洞“1225”特别重大煤矿瓦斯爆炸案处理的及时、被判罚金款项之大、罪犯量刑之重,都是近年来少有的,洪洞“1225”矿难一案17名责任人终于获刑,这在一定程度上慰藉和安抚了遇难者家属,也对社会舆论作出了正面回应。但笔者感到不解的是,洪洞“12?5”矿难矿难一案为何不见官员受审。
  2007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份报告披露,近年来,矿难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矿主无视法规,超设计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以及私挖滥采。这些违规、违法行为,与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监管职责,乃至滥用职权的渎职犯罪行为密不可分。具体到洪洞“1225”矿难,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曾指出,重大事故充分暴露出官商勾结、失职渎职以及权钱交易等问题,职务犯罪是造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表明,洪洞“1225”矿难的发生,不仅仅是因为企业内部存在着管理混乱、安全制度虚设等问题,而是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行为有关。所以,对于矿难背后的渎职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查处。
  然而,我们却看到一种怪现象,尽管近年来对违法矿主的处罚力度有所加重,但是,有资料显示,某些矿难中的渎职犯罪并没有受到严厉的惩处。比如,在2006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629名渎职犯罪嫌疑人中,作出刑事判决的只有249人,其中判处实刑的仅9人,占判决总数的3.6%,其余都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官员放弃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的行为就很难遏制。洪洞“1225”矿难案不见官员受审,说明对矿难背后渎职犯罪的查处力度还远远不够。如何建立起矿难发生后的官员问责制,追究失职渎职者的责任,仍然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矿难等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涉及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而追究刑事责任是法律中最严厉的处分,因此,只有从立法和制度建设上,保障检察机关的同步介入,才能更有力地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渎职犯罪行为。否则,矿难一出,矿主低头认罪,渎职官员却逍遥法外,这将严重亵渎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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