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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以后,我的房子归谁?

(2016-04-21 13: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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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70年以后,我的房子归谁?   温州补交地价款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消息不仅震惊整个温州房产市场,甚至全国人民都开始检查自己买的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各地国土局也纷纷出来“辟谣”,19号是深圳市国土局,20号是北京市国土局。

  大家都知道在中国土地是归国有的,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出让金把土地的使用权给了我们,最高年限只有70年。70年以后怎么办这是很多人一直就困惑的问题。不过因为70年“大限”还没到,所以大家一直处在观望状态。最近,温州有一批只有20年土地使用权的房子到期了,所以问题就来了。

  有人去温州国土局办理房屋转让的时候,温州国土局工作人员说这个土地使用年限已经到了要续费,如果要续的话65万左右一套的房子大概要续费30万。这个比例实在太高了,如果照这个比例续费的话北京1000万一套的房子续费就要500万,这不是开天大的玩笑嘛。

  新华社赶紧跟进了一则报道说近期媒体报道“收取几十万元出让金才能续期”是对信息的误读。因为温州市国土局回应表示,《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但“自动续期”该如何续期,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温州国土局现在正跟有关部门请示看能不能妥善处理这个问题。

  其实,对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做了注释的法律有两个:

  一个是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在2007年8月30日做了修订。在该法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第22条规定,有如下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还有一个是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149条有如下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

  水皮以为:这两部法律逻辑关系是非常清楚的,不存在无法办理的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是跟《物权法》相对照的,非住宅用地是要续约要经批准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是要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至于住宅是自动续期。

  当然这只是一种解读。我相信今后中央政府一定会作出更加全面的一个解释的。

  而且大家不必恐慌。如果说70年到期要继续续费,房地产市场可能会出现大乱。这个水皮想上上下下都是不希望看到的。当然如果说70年到期之后和房产税结合起来,改为以后每年征缴房产税水皮觉得也是相对靠谱的。土地增殖税费这是不合理的,就是说双重征税。土地是国有的,土地增值了之后凭什么要我业主来交这个房产税?土地不是我的,我只是租用,而且我一次性交了70年的使用费你凭什么让我还继续缴?

  其实土地使用权到期续费并非是新闻,此前在青岛和深圳市都有先例:

  1)早在2009年6月在青岛就发生过同样的事情。有310户的居民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最后政府解决方案是什么?结果就以过去一年的平均地价为计算基准,折算到建筑面积大概是60%。当时青岛黄岛区的这个区域地价是一千块钱,所以一百平方米的房子业主补缴地价大概是六万块钱左右。这个数字其实是相对有限。

  2)2011年深圳,同样有类似的事情。金桃源大厦的业主也面临这个情况,期满之后政府理论上要无偿收回金桃源大厦土地的使用权,最后解决方案是住宅自动续期,非住宅依照届时执行的法律规定办理。

  3)今年3月份深圳有个福田区长春大厦也有土地延期申请成功的案例,他是把50年的产权变成70年,这个业主的住房的面积大概是80平米左右,补偿的金额大概44900多元,平均每平方米补了557元,大概是房价的万分之五,基本上就是一个手续费的概念。

  此外,中国土地管理很多都是借鉴香港,而香港同样也有土地的使用期满怎么续期的问题。这个是有案可查的。

  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第121条对此类问题有如下所规定:

  从1985年5月27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批出的,或原没有续期权利而获得续期的,超出1997年6月30日期而不超过2047年6月30日的一切土地契约,承租人从1997年年7月1日起不补地价,但需每年缴纳相当于当日该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此后,随应课差饷租值的改变而调整租金。

  香港这种类似租金的概念,跟房价相比大概也就是一个零头。对业主本身也不会造成巨大的负担和压力。不知道这样,大家还恐慌嘛,权当给各位压压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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