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寒~白”之争变成“高~寒”之诉之后,一个所谓的论争又演变成了法律问题。近来博客上的确十分热闹,一个叫韩寒的人带领着一群粉丝一路呼啸而过,口诛笔伐,势不可挡。韩寒有大闹天宫的意思,其实谁也不怕韩寒闹过界,他大闹天宫还有如来佛呢!如来佛现在的名字叫:法律。看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节中对著作权人的权利有限制,在第22条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名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以下总共有12款。从第3款到第12款的规定是针对公共领域不牵扯本案,只有第1款和第2款针对个人的。第1款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2 款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韩寒写的是小说不是评论文章,那么本案不牵扯第2款。在第1 款中韩寒的引用应该视为“欣赏”,在小说通过小说中的人物欣赏,小说中的人物欣赏其实就是作者自己在欣赏。但是,这种“欣赏”又是以小说方式公开发行的方式并以盈利为目的。这种欣赏是不是单纯“个人”的呢?如果不是单纯“个人”的行为,那么韩寒在这里是不是应该支付高晓松的报酬?
当然,判断是不是侵权行为还有一个量的问题。在本案中韩寒一部几十万字的小说,只引用了高晓松百十字的歌词,在引用量上是不是达不到侵权的程度?我认为韩寒一部几十万的小说是一部完整的作品,高晓松百十字的歌词也是一部完整的作品,在这里不能只论字数。所以,判断韩寒是不是侵权不存在量的问题。
如果韩寒用了高晓松的歌词未经高晓松同意也没有支付报酬,是不是就侵权了呢?这是我们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在小说中引用他人诗、词、歌、赋一直是存在的,是不告不理?是法律的漏洞?还是公共良俗?韩寒这种行为是不是侵权行为就看法官怎么判决,法官在这里有自由裁量权。
第三,关于损害结果。韩寒引用了高晓松的歌词对高晓松有没有损害?韩寒在小说中引用了高晓松的歌词,小说是以图书形式发行的,歌曲是以磁带或者唱片进行发行的,小说的发行好像并不影响歌曲的发行,相反随着小说的发行还可能扩大歌曲的发行。但是,从另一方面讲韩寒引用了高晓松的歌词增加了小说的亮点,使小说发行的更好,使作者更多的获得了利益,而这种获利却没有正常的分配给高晓松,这不就对高晓松权利的损害吗?或许韩寒将高晓松的歌词删掉后,小说还可以继续发行,这只能是后话。在韩寒没有成名前,在小说还没有畅销前,你引用歌词的作用有多大,这谁能判断?如果韩寒引用了高晓松的歌词没有任何用处,你当初为什么要引用?有没有损害结果,法官在这里又有一个自由裁量权。
最后我们还要看看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韩寒的书出版了有多少年了,肯定是在2年前或者更长的时间,在两年前高晓松应该知道韩寒的侵权,高晓松在2年前没有主张权利,在今天主张权利,这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这样看来,除非高晓松找到了他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证据。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28条说,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这就看韩寒的书在两年内有没有再版?如果没有再版但书在重印呢?如果在两年内没有再版也没有重印但此书开印量很大,至今还在大量的发行呢?这算不算侵权仍在继续?这又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官在这里又怎么判断。中国是成文法不是判例法,无论立法如何完善,它面对飞速发展的社会总是滞后的。笔墨官司的诉讼成本太大了,这是一种社会财富的浪费。我们只能从普法的角度来看,这种官司才有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