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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大代表为《刑诉法修正案》举手

(2012-03-11 14:16:35)
标签:

人大

刑诉法

修正案

拘留

秘密

杂谈

请人大代表为《刑诉法修正案》举手

 

全国人大会议讨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引发了网络上对这个修正案的热议。其中,微博上最为关注的就是所谓的“秘密拘捕”条款。

在新浪微博上,很多加V的大佬,甚至是一些法律人士都对这条“秘密拘捕”条款进行了严词的抨击。诸如“基于中国的法治现状,本条一旦入法一定会被滥用。国家安全听起来事大,但远没有公民权利和宪法大。” “秘密拘捕一条争议很大。公检认为事关国家安全,秘密拘捕有高效率。反对者认为司法不独立,近年全国每省每年都公安政法领导滥用职权涉黑涉黄以谋私器,。。。” 更有人 “建议本次两会暂停表决《刑事诉讼法》”

其实,在半年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时候,这个“秘密拘捕”的条款就已经引起过讨论。这次大家讨论的意见,似乎没有超出半年前的讨论范畴,仍然局限在法律条款可能被滥用的情况。但实际上这是一个误区:有些人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与《刑事诉讼法》搞混了。

首先,我们必须清楚,我们现在讨论的不是《刑事诉讼法》,而是对《刑事诉讼法》的一个“修正案”。何为“修正案”?那就是对已经在执行中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的一个议案。所以,讨论“修正案”的正确与否,就不能仅仅考虑它的绝对性,更要考虑修正案与原有法律条款的相对性。

就拿这条所谓的“秘密拘捕”条款而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是这样写的:

三十六、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如果仅从修改后的《刑诉法》来看,它的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意思有二:一、公安机关在拘留被拘留人后要在24小时内送看守所。二、拘留后24小时内要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但有两个例外:1无法通知;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争论的焦点就是这第二个“例外”。人们唯恐有人借用国家安全和反恐的名义施行“秘密拘捕”。

大家的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但是对于《刑诉法》的这个“修正案”,我们不能这样简单地考虑问题。我们有必要把这个条款和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进行比较。现有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是这样的: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明显地,修正案对原有《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做了2处修订:1把原本无限制的“有碍侦查”的范围缩小到了一个有限制条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的范畴,也就是说对一般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不能再以“有碍侦查”为借口不通知其家属。2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修改为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也规避了利用单位为借口不通知家属的情况。不可否认,《刑诉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条的这两处的修订应该说是有了一个很大的进步!

其次,即使我们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某些条款的不彻底性多有不满,但是,我们也没有理由去阻挠修正案中诸多条款的被通过。还是以《修正案》的第三十六条为例,如果修正案不被通过,那么在今后一段时间里我国仍将沿用原有的《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四条,大家所担心的“秘密拘捕”更会常态化,连偷盗之类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都会以“通知有碍侦查”而不通知其家属。这更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

所以,针对《刑事诉讼法修订案》,我们要有一个清醒、正确的理解。只要修改后的条款比修改前的条款,更有利于维护公民的权利,更多的限制司法公权对公民权利的影响,我们就应该积极地支持,争取早日通过。至于对法律中还存在的不尽完善的条款,我们只有希望社会各界提出更多更正确的意见,联合法律界的有识之士督促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去加以完善。我们切不可将已经争取来的权利轻易地推出去。

简而言之,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来说,只要修改后比不改要好,我们就要坚决地支持“改”!

请人大代表们为《刑诉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条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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