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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人李想:我为什么跟博士叫板

(2007-03-23 21:20:37)
分类: 笔做利箭网为弓

艾滋病人李想:我为什么跟博士叫板

 

原因是我看到一篇转自《三湘都市报》的报道,题目是《艾滋病患者管理存在法律真空》,全文如下:

针对刘晓英代表的建议(注1),记者(注2)14日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孙利军博士,孙博士表示,这一事件(注3)凸现我国在对待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毒携带者涉嫌违法犯罪问题上存在法律真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即使患者被判有罪,也不会入狱,只会保外就医。于是,对作案的艾滋病患者,看守所不收、劳改场所不收、监狱不收,法律在这儿存在真空,警察自然就无法处置身患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

孙博士忧心忡忡地说,艾滋病患者犯罪也无从监管,已经发展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首先,它使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其次,当艾滋病患者知道法律奈何不了他们时,更加放纵,甚至把艾滋病作为“护身符”,肆无忌惮地危害公共安全。为此,孙博士认为:“对于个别放纵自己、继续作案、死不悔改的艾滋病患者,法律也不能拿他们无奈,有关方面必须尽快出台相关办法、制定相关法律,以保护公众利益。”

说明:
1、刘晓英的建议:指湖南全国人大代表刘晓英提交《关于请求加大对吸毒人员加强管理的建议》中“对吸毒成瘾人员一律进行戒毒脱瘾治疗,对戒毒后复吸人员一律劳动教养,对携带艾滋病毒等特殊吸毒人员一律收治。”的建议。
2、记者是邹爱华。
3、事件指湖南31岁的女艾滋病患者张某与同是吸毒人员的尿毒症患者邓某同居,由于生活难以维持,张某两年卖淫390多次。

我查了一下,文章中的孙利军博士是个中文博士:孙利军,1969年出生,男,湖南益阳人,文学博士,1991年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毕业,1994年西北大学硕士毕业,曾任教于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系,后调该校出版社从事杂志编辑、记者和专职图书编辑工作。2004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后留校工作至今。在《中国出版》、《中国图书评论》、《中国文学研究》等核心期刊及高校学报发表相关论文多篇。研究方向为现代出版理论与实务、西方文论,主讲《编辑与策划》、《出版评论》、《编辑出版概论》等课程。


那么记者为何就这个问题采访中文博士?记者不会不请教博士是何种专业的博士吧?问题是这个中文博士确实不够专业,还在误导大众。

孙利军博士引用看守法中“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的条款来说明“看守所不收、劳改场所不收、监狱不收,”的情况,推理出“法律在这儿存在真空”的结论。其中一个关键的前提是把艾滋病当作急性传染病。

可是问题是,艾滋病根本不是急性传染病,1978年9月20日卫生部曾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其中并没有艾滋病(当时国内尚未发现艾滋病),后废除不用,现行200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个类别,艾滋病列入乙类传染病(原来列为甲类)。

把传播途径为体液传播(包括性、血液、母婴三种途径)、潜伏期长达7-10年的艾滋病当作急性传染病,对大众来说是一种严重的误导。我就此在博客撰文,请见《“忧心忡忡”的博士可以休矣》,网友FFF发表不同的观点,称我这是跟博士起急,以下是我们的评论,大家看看,我该不该跟他起急。我就不相信,随便一个什么博士都能拿出来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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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F:
是您自己没看清楚吧, 好象博士的意思是看守所把艾滋病当成急性传染病了, 所以不收他们...又不是博士不收他们, 博士只是说不收会有社会问题...

至于您对于感染者卖淫这种现象是否是“严重的社会问题”表示怀疑,这个嘛, 卖淫本身就挺严重的了, 别说还有传染病了, 当然了, 弄好了不会那么大问题, 问题咱们国家弄得好吗? 别的国家都不是大问题的问题, 搁咱这就不一定了...

另外, 您没必要别人对艾滋病稍微有点误解就老起急, 医学博士把人治死的多了, 你急的过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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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想:
是你没有看清楚吧,不收急性传染病是看守法规定的;看守所不收也不会说是因为看守法,就是因为害怕。博士虽然没有直接说艾滋病就是急性传染病,但是他引用看守法来说明看守所不收就是默认了这个前提。法律在这里真的有真空吗?你翻开刑法、民法看看。

博士所引申出的对艾滋病人的管理真的是真空吗?06年3月1日生效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涉及对病人的权利和责任分别是1条和7条,请你和博士都看看。你再看看我文章的最后一段,我怀疑的是“看守所不收、劳改场所不收、监狱不收”,而不是感染者卖淫。

话说回来,所谓社会问题,就不可能单纯从立法禁止和个人责任上试图解决。

对艾滋病的误解我就是要起急,一个人的误解可以原谅,拿到媒体上误导大众就不可以原谅。医学博士治死人,不在我起急范围之内。就是我起急的范围之内,我也急不过来。就算我再怎样神通广大,我也急不过来,但是我还是要继续起急。我们做的很多事情都做不过来,享受的事物我们都享受不过来,追求的事物我们都追求不过来,但是没有道理这样就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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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F
博士那段话, 你即可以理解成, 博士"默认前提", 也可以理解成博士对看守所做法的事实的描述, 甭管怎样, 问题是, 那根本不是博士要说的啊, 他说的重点是看守所不收的后果, 不要非死抓住那个误解不放嘛...

我也不知道有没有真空, 反正你引用的那堆国家规定里, 只说艾滋病属于乙类, 没说是不是"急性", 然后你也只通过"少许端倪"来试图把艾滋病说成不是急性...既然你也没能怎么找到艾滋病肯定不是急性传染病的依据, 我看就算不是真空, 也够稀薄的了...反正很难马上把看守所长定罪...当然了, 我不是说我自己认为艾滋病一定是急性的啊...

误解问题嘛, 我觉得还是可以理解的, 我不是让你跟医学博士起急, 我的意思是, 就算医学博士还出大错呢, 别说不是医学的了:)

至于那个博士吧, 我看可能是网页上写错了, 我知道人大有个法学博士申利军,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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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想:
问题不是我的理解,事实是拒收的时候没人会用这个看守法来说事,因为这个看守法根本就不能作为拒收的理由,有拒收急性传染病一说,但是却没有说艾滋病属于急性传染病。这能是看守所做法的事实吗?肯定不是。

而引用这个条例的恰恰就是博士,难道博士会引用一个自己不承认的法律出来作为论据吗?这是博士找出的拒收的原因啊,所以他才因此得出结论说艾滋病患者犯罪无从监管。

博士的错误起源就在于他把艾滋病归于急性传染病,我怎么能放下这个误解哪?再说,把潜伏期长达7-10年的艾滋病归于急性传染病,这给大众是什么误导?

只有一个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也没有说艾滋病归于急性传染病,最后还作废了,现在的传染病防治法防治传染病,也没有把传染病分成急性慢性,要防治肯定是要看危害程度啊,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都是急性的,防治的意义难道能比脊髓灰质炎、肺结核更重要吗?所以当然不能简单的用一个急性传染病来拒收了,依据这个看守条例,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是不是也要拒收哪?

传染病防治法上说的“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如果不是甲乙丙三类的依据,那么你告诉我写这些干吗?

没错,你说的对,就算是医学博士做手术也出人命错误,倘若让一个文学博士来操刀哪?每个人都有说话的权力,可是出来胡说八道就不是能不能理解的问题了。

如果像你分析的那样,文学博士孙利军原本应该法学博士是申利军,是记者写错了,且不说记者弄错采访的博士的姓氏的概率是多少,即便真的是他,那么他更应该该打,法律真空就凭看守法一个和艾滋病没什么关系的条款就可以判断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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