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忧心忡忡”的博士可以休矣
今天看到一则关于两会代表进谏的新闻,本来想一笑了之,继续做我平头小百姓的事情,不过还是想忍不住跳出来说几句,权当是我关心时事、与时俱进了吧。
题目是《艾滋病患者管理存在法律真空》,原载于《三湘都市报》,全文如下:
针对刘晓英代表的建议,记者14日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孙利军博士,孙博士表示,这一事件凸现我国在对待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毒携带者涉嫌违法犯罪问题上存在法律真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即使患者被判有罪,也不会入狱,只会保外就医。于是,对作案的艾滋病患者,看守所不收、劳改场所不收、监狱不收,法律在这儿存在真空,警察自然就无法处置身患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
孙博士忧心忡忡地说,艾滋病患者犯罪也无从监管,已经发展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首先,它使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
其次,当艾滋病患者知道法律奈何不了他们时,更加放纵,甚至把艾滋病作为“护身符”,肆无忌惮地危害公共安全。
为此,孙博士认为:“对于个别放纵自己、继续作案、死不悔改的艾滋病患者,法律也不能拿他们无奈,有关方面必须尽快出台相关办法、制定相关法律,以保护公众利益。”
李想加注
1、刘晓英的建议:指湖南全国人大代表刘晓英提交《关于请求加大对吸毒人员加强管理的建议》中“对吸毒成瘾人员一律进行戒毒脱瘾治疗,对戒毒后复吸人员一律劳动教养,对携带艾滋病毒等特殊吸毒人员一律收治。”的建议。
2、记者是邹爱华。
3、事件指湖南31岁的女艾滋病患者张某与同是吸毒人员的尿毒症患者邓某同居,由于生活难以维持,张某两年卖淫390多次。
看过后,我不禁要问,这个“忧心忡忡”的博士是何许人也?也许是法律界人士吧,那简直是一定的,要不怎么敢借记者的嘴巴,声嘶力竭的呼吁修改法律哪。
查一下发现,此公虽是博士,不过却是个中文博士。诸位且看:孙利军,1969年出生,男,湖南益阳人,文学博士, 1991年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毕业,1994年西北大学硕士毕业,曾任教于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系,后调该校出版社从事杂志编辑、记者和专职图书编辑工作。2004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后留校工作至今。在《中国出版》、《中国图书评论》、《中国文学研究》等核心期刊及高校学报发表相关论文多篇。研究方向为现代出版理论与实务、西方文论,主讲《编辑与策划》、《出版评论》、《编辑出版概论》等课程。
我就纳闷了,记者为何就这个问题采访中文博士?记者大人在采访之前,不会不请教博士是何博士吧?文章里故意没有说“中文博士孙利军”,而说是“博士孙利军”,是否有隐匿事实、糊弄公众之嫌疑?
表面看起来,这个中文博士比起法学博士、社会学博士的言论来也毫不逊色,问题是,您说的对吗?套用一句敬业的话,您不专业呀!现在教育发达了,博士硕士遍地都是,记者随便唤出个博士,就出来对公众指手画脚的,我这心里横竖都觉得不舒服。咱老百姓是文化低,但是也不至于见到个什么博士就唬得哆嗦着垂首听训啊。
艾滋病是急性传染病吗?我对这关键的一点非常怀疑。找了半天,在1978年9月20日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第十条:本条例规定管理的急性传染病分为两类二十五种:
甲类:(1)鼠疫(2)霍乱及副霍乱(3)天花。
乙类:(4)白喉(5)流行性脑脊髓膜炎(6)百日咳(7)猩红热(8)麻疹(9)流行性感冒(10)痢疾(菌痢和阿米巴痢疾)(11)伤寒及副伤寒(12) 病毒性肝炎(13)脊髓灰质炎(14)流行性乙型脑炎(15) 疟疾(16) 斑疹伤寒(17) 回归热(18)黑热病 (19)森林脑炎(20)恙虫病(21)出血热(22)钩端螺旋体病(23)布鲁氏杆菌病(24)狂犬病(25)炭疽。
拿出放大镜,没有发现艾滋病。也难怪,78年国内还没有发现艾滋病。再接着找。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但是没有分成急性慢性传染病。接下来一句可以看出少许端倪:“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换句话说,传染病的甲乙丙类别,不是单纯看急性慢性,而是要看“其爆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
有一点大家都知道,随着公众对艾滋病了解的加深,艾滋病也不像过去想像的那样神秘可怕。因此本次修改将原来艾滋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
这样看来,博士是依据什么把艾滋病归为急性传染病?本人实在是不明白,请博士在著书诲人之暇,指点一二。如果我弄错了,我将在博客向大家澄清,同时向您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