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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迅雷
“飞车抢劫者,拒捕的当场击毙!”这是最近出现在长沙市芙蓉区的标语横幅,长沙警方在开展打击“两抢一盗”的严打行动中,因着“当场击毙”的举措,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与争议。
击毙或是不击毙,是“当场击毙”或是不能“当场击毙”,为什么成了一个争议的问题?可见思想之混乱。为什么长沙这样、别的地方不这样?难道中国是美国那样的“合众国”,可以“各自为政”吗?显然不是。法律当然是要“全国一盘棋”的,不可能这个地方一弄“严打”就“可当场击毙”,而别的地方却不是这样。看看这种个别地方擅自捣鼓的“当场击毙”,其实用不着深奥的法理分析,在逻辑上就说不通。
从大的背景来看,“当场击毙”是我国司法中一直来未能摆脱“以暴制暴”传统理念的反映。种种经验证明,这种以暴制暴理念指导下的司法行动效果是不好的,其导致的结果往往是新一轮的“以暴易暴”,形成更危险的“恶性循环”;不要忘记,所有以“严酷”为特征的、超越法律规定的“严惩”,都很容易产生严重的后遗症,所以我们必须要“瞻前顾后”。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犯罪心理学教授高锋被业内人士称为“中国首席反劫持谈判理论专家”,他在谈到对待劫持者是否“当场击毙”时,所阐述的道理值得借鉴。高教授说:“劫持者的生命也是生命,在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宣判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去先期执行一个人的死刑。”而且,当着人质的面去打死劫持者,会对人质的精神状态产生摧毁性的破坏。即使为了救人质,谈判专家也不能在谈判时趁机把劫匪击毙。“这在世界谈判界里是绝对禁止的。”为什么?因为这样做会导致“预后不良”,其最重要的坏处就是,它对未来的劫持者形成一个强烈的暗示,那就是:谈判是个幌子,完全是假的,击毙你才是真!正是基于这样的分析,高锋提出了他被世界各国谈判界所关注的“生命至上”原则,其中包括五种人的生命:人质的生命、谈判专家的生命、现场警力的生命、周围围观和聚集公众的生命、劫持者的生命。
相比之下,“飞车抢劫”的歹徒,其犯罪的恶性程度并没有比“劫持人质”来得更甚。动不动对抢劫者来个“当场击毙”、剥夺其生命,同样会对未来的抢劫者形成一个强烈的暗示:光准备“抢物”是不够的,必须准备“夺命”,这样才能一命抵一命、才“不亏”!这就是:你不尊重他的生命权,那么他必将剥夺更多的人的生命!
我们必须看到,“当场击毙”与某市副书记提倡的“敢于开枪”有着本质不同。“敢不敢开枪”的问题,从本质上看,属于警察“是不是无能”问题;而动不动“当场开枪击毙”,则属于是不是违法问题了。任何权力不加约束,都有可能被滥用,警察的“开枪权”也不例外。“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痛快则痛快兮、简单则简单兮,但它超法律地放大了现场执法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这既是过度执法,更是粗暴执法,长此以往,则必然纵容警察滥用武器置人于死地;而警察的“开枪击毙权”若失控,后果可想而知。
标语依然是那样的扎眼,早先已有深圳警方标语不当之训,为什么还不长记性?
■人民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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