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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开征房产税的前提是什么?

(2012-04-05 17:17:28)
标签:

房产

分类: 金融实务

■李鹏/文

 

这段时间,就广州和深圳是否要开征房产税的真假消息满天飞,连本报记者都收到了一些炒房亲属的咨询电话。另一边,“万税”成了不少媒体近期的靶子,一通乱射,开发商借此时机也出来喊了几嗓子。
    我是赞同深圳开征房产税的。理由非常简单,深圳房子很多,但没有地了。解释得详细点就是,深圳已经走出了地方财政“紧紧依托”土地财政的路子。去年,深圳实现土地出让金192亿元,不及上海和北京同期土地出让金的零头;在当地财政收入格局中占比不到20%——因为地开发完了,反倒在土地财政的问题上脱敏了。而另一方面,深圳炒房或者说拿着多套房子的人,在总人口占比上恐怕也是全国领先的。
    但是——请注意笔者这个足以构成前提的“但是”,深圳开征房地产税的全国性制度前提尚不合理,房地产相关税收确实到了连笔者都忍不住笔伐一下的地步。
    第一,房地产相关税种繁杂,设置很不合理。如土地增值税与营业税的重复,房地产租赁中的重复征税等,既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在相当程度上是造成房地产行业畸形发展的重要原因。
    第二,税收范围选择性收窄,减弱了对房地产行业的调节作用。比如,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自用房地产,排除在外、列为免税对象,还对个人所有的非经营用的房产免税,严重影响了房屋所有者或者说整个社会公平机制的建立。
    第三,相关的税费体系混乱,费重于税。本来税是税、费是费,但无奈于税费不分家的积弊难除——差不多全部的必费项目都是以行为来征收的,造成了与以行为为目的的征税相互重叠。这一点其实是开发商最不服气的地方。
    第四,个别税种的税率和计税依据存在普通老百姓难以理解的严重缺陷。最新出炉的例子就是房产税,其征收是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标准。由于房产余值是以房产原值作为基础的,属于历史成本,显然无法真实地反映级差收入,更无法体现时间价值。
    分析到这里,忍不住想到个笑话:现在还是房价的单边上涨,如果房价从2012开始掉头向下,所有近年高位买房的人所享的余值都将不存,房产税岂不自己就成了一个无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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