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报记者 李鹏 深圳报道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在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之前,注定要经历银行界人士的反复诘问。
8月底以征求意见稿形式正式向公众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两周来被银行界人士提出诸多质疑,焦点仍是资本监管要求是否过严。
资本监管惹争议
“尽管当前中国银行业资本状况较好,但在消耗资本扩大信贷规模的盈利模式下,银行若想达标,资本管理压力将会很大。”9月7日,刚刚参加完一个同业相关会议的中国银行(总行)风险政策委员会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银监会数据显示,2011年6月末,311家国内银行全部达到《办法》设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2%,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92%。
但基于银行普遍的消耗资本扩大规模的现象,已有多家独立研究机构预计,《办法》全面推行后形成的资本缺口将在4000亿元以上。这一资本缺口可能会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使得银行盈利空间收窄,进而转向求助资本市场,令资本市场承压。
这样的推论让不少银行界人士倍感“未来艰难”。
为此,银行界人士提出了多项放宽申请。据上述中行人士透露,四大行等普遍认为,应放宽资本抵扣项规定,并且下调同业业务和票据贴现的风险权重。
实际上,征求意见稿已经取消了拨贷比不达标银行的拨备缺口从核心资本中扣除的条款,有利于核心资本达标、总资本不充裕的银行通过附属资本补充资本,减少了对股权融资的依赖。
“但这一条款仍然与拨备覆盖率紧紧挂钩,这让银行压力很大。”中信证券金融行业分析师李珊珊分析认为。
在调整上述资本计量之外,调整风险资产的计量——同业业务和票据贴现的风险权重,在银行界人士看来也很迫切。“现在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对此做了调整,但仍显不够,主要是期限方面,目前是没有期限区分。”上述中行人士透露,其参加的会议上不少人对此提出了建议。
此外,李珊珊表示,根据其调查研究,银行界还对操作风险资本的过渡期颇有微词,“3年也好,5年也好,股份制银行以及数量众多的中小型银行,对此意见最大”。
银监会自我赋权?
资本监管的趋严,使得银监当局监管权力特别是自由裁量权得到了加强。上述中行人士称,8月底接到《办法》征求意见稿时,发现在银监当局资本监管权限方面,较之前增加了第二支柱的内容,将资本监管由3个层次变为4个层次。
“这使得银监会在高风险资产组合和高风险银行资本要求方面的监管自由裁量权增大了。”9月6日,银监会法规部一位官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办法》提出,银监会有权将融资平台贷款、中长期贷款、行业贷款集中度风险状况的风险权重要求放入第二支柱,其因此可视情况调整风险权重系数。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所谓三大支柱分别为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办法》强化第二支柱,无疑是在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银监会有权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通过调整风险权重、相关性系数、有效期限等方法,提高特定资产组合的资本要求。”上述银监会法规部人士认为,《办法》将坚持银监会的这一权限设定,甚至会进一步针对不同银行设定不同监管标准。
“这是不是银监会的自我赋权呢?银行界对此有不少非议。”李珊珊认为,银监会应该考虑当前国际国内的宏观环境,在权限设定方面给银行及其若干类资产以合理的缓冲期,否则,《办法》将对银行业产生不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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