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福利也应惠及中等收入者
(2011-04-06 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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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
分类: 潮流行为 |
住房福利也应惠及中等收入者
■中国房地产报 包宗华
只有政府介入,通过政府的政策和经济支持,才能把中等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解决好。
有位经济学家在凤凰卫视访谈节目中讲,他认为,政府的住房福利(亦即住房社会保障)只能用于低收入者,不能用于中等收入者。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却把住房福利用于中等收入者,因而他一贯主张取消经济适用住房。
这位专家的论点能否成立,需要了解世界各国推行现代住房制度的情况。
进入20世纪以后,许多国家的政府官员和社会人土,逐步地树立起这样一个关于住房问题的新概念:单纯依赖市场自发调节的办法,解决不好广大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只有政府介入,通过政府的政策和经济支持,才能把中等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解决好。在20世纪里,许多国家逐步地认同这一新概念,并陆续地建立起政府介入住房问题的新制度。由于国情不同,所建制度各有千秋。国际住房界把这些各不相同的新制度统称为现代住房制度。
一、英国和英联邦国家的现代住房制度。1919年英国率先推行现代住房制度。其做法是,住房主要由政府出资兴建,租给居民居住,租金由区议会议定。由于区议会议定的租金普遍偏低,并因互相攀比等种种原因而不断下降,就逐步地形成了一种公房低租金制度。这一制度虽然能够较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但却存在两个“难题”。一是这项制度大包大揽地惠及全部中低收入者,覆盖面过宽;二是住房租金不敷维修之用,不仅使得政府建设公房的投资没有产出,而且建成后还要常年不断地负担公房维修保养和管理的费用。这两个“难题”使得英国政府感到负担过重,乃于1936年和1980年进行了两次以削减公租房比重为主的房改。经过两次房改后,英国的公租房比重降为百分之三十几。如果按低收入者占居民总数的20%计算,至今还有百分之十几的中等收入者在享受公租房的福利。据了解,大多数英联邦国家后来也陆续推行了公租房制度。由于他们没有进行房改,现在的公租房比重要高于英国。例如我国的香港特区,实行的是当年港英政府推行的住房制度,迄今公租房比重占住房总量近一半,享受住房福利的中等收入者远远大于英国。
二、美国和其它许多国家推行的现代住房制度。1930年美国政府决定介入住房问题,推行分类供应的现代住房制度。做法是:对高收入者供应商品房,对中等收入者供应含有适当住房福利的社会住宅,对低收入者供应含有较多住房福利的廉租屋。这一制度与英国的制度相比,政府的负担轻得多,也更合理。其后,有相当多的国家不尽相同地采纳了分类供应制度,对中等收入者住房的福利也各不相同。例一,美国在1930年推行新制度时,中等收入者住房所含的福利就比较低,各城市都低于住房价格的10%。这些年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不断提高,所含福利又不断减少,甚至有的城市只留下相应减免所得税这一项福利。例二,新加坡上世纪60年代推行供应中低收入者的“政府组屋”时,居民的收入很低,所含住房福利就多,一般要占住房价格的20%以上。
三、我国推行的现代住房制度。解放后我国推行了大包大揽的公房低租金制度,通过房改,在1998年改行住房分类供应制度。当时决定:对高收入者供应商品房,对中低收入者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对低收入者供应廉租屋。在这些年的执行中,又有两个重要修改:一是我国经济适用住房所含的福利过高,不符合对中等收入者住房只给予适度福利的原则。因而在2007年决定,经济适用住房只供应低收入者;二是同时推行含有一定住房福利的公租房(供应中间偏下收入者)和棚户区改造(主要供应中低收入者),并辅以双限房(主要供应中等收入者)。
以上分析说明两点:
一是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推行现代住房制度的国家,都给予中等收入者住房以适当的福利。这位经济学家不能给中等收入者以住房福利的论点,在国内外都是站不住脚的。
二是这位经济学家既然一贯地关注经济适用住房问题,却不知道从2007年起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已改为只供应低收入者,真有点说不过去。
■中国房地产报 包宗华
只有政府介入,通过政府的政策和经济支持,才能把中等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解决好。
有位经济学家在凤凰卫视访谈节目中讲,他认为,政府的住房福利(亦即住房社会保障)只能用于低收入者,不能用于中等收入者。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却把住房福利用于中等收入者,因而他一贯主张取消经济适用住房。
这位专家的论点能否成立,需要了解世界各国推行现代住房制度的情况。
进入20世纪以后,许多国家的政府官员和社会人土,逐步地树立起这样一个关于住房问题的新概念:单纯依赖市场自发调节的办法,解决不好广大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只有政府介入,通过政府的政策和经济支持,才能把中等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解决好。在20世纪里,许多国家逐步地认同这一新概念,并陆续地建立起政府介入住房问题的新制度。由于国情不同,所建制度各有千秋。国际住房界把这些各不相同的新制度统称为现代住房制度。
一、英国和英联邦国家的现代住房制度。1919年英国率先推行现代住房制度。其做法是,住房主要由政府出资兴建,租给居民居住,租金由区议会议定。由于区议会议定的租金普遍偏低,并因互相攀比等种种原因而不断下降,就逐步地形成了一种公房低租金制度。这一制度虽然能够较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但却存在两个“难题”。一是这项制度大包大揽地惠及全部中低收入者,覆盖面过宽;二是住房租金不敷维修之用,不仅使得政府建设公房的投资没有产出,而且建成后还要常年不断地负担公房维修保养和管理的费用。这两个“难题”使得英国政府感到负担过重,乃于1936年和1980年进行了两次以削减公租房比重为主的房改。经过两次房改后,英国的公租房比重降为百分之三十几。如果按低收入者占居民总数的20%计算,至今还有百分之十几的中等收入者在享受公租房的福利。据了解,大多数英联邦国家后来也陆续推行了公租房制度。由于他们没有进行房改,现在的公租房比重要高于英国。例如我国的香港特区,实行的是当年港英政府推行的住房制度,迄今公租房比重占住房总量近一半,享受住房福利的中等收入者远远大于英国。
二、美国和其它许多国家推行的现代住房制度。1930年美国政府决定介入住房问题,推行分类供应的现代住房制度。做法是:对高收入者供应商品房,对中等收入者供应含有适当住房福利的社会住宅,对低收入者供应含有较多住房福利的廉租屋。这一制度与英国的制度相比,政府的负担轻得多,也更合理。其后,有相当多的国家不尽相同地采纳了分类供应制度,对中等收入者住房的福利也各不相同。例一,美国在1930年推行新制度时,中等收入者住房所含的福利就比较低,各城市都低于住房价格的10%。这些年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不断提高,所含福利又不断减少,甚至有的城市只留下相应减免所得税这一项福利。例二,新加坡上世纪60年代推行供应中低收入者的“政府组屋”时,居民的收入很低,所含住房福利就多,一般要占住房价格的20%以上。
三、我国推行的现代住房制度。解放后我国推行了大包大揽的公房低租金制度,通过房改,在1998年改行住房分类供应制度。当时决定:对高收入者供应商品房,对中低收入者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对低收入者供应廉租屋。在这些年的执行中,又有两个重要修改:一是我国经济适用住房所含的福利过高,不符合对中等收入者住房只给予适度福利的原则。因而在2007年决定,经济适用住房只供应低收入者;二是同时推行含有一定住房福利的公租房(供应中间偏下收入者)和棚户区改造(主要供应中低收入者),并辅以双限房(主要供应中等收入者)。
以上分析说明两点:
一是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推行现代住房制度的国家,都给予中等收入者住房以适当的福利。这位经济学家不能给中等收入者以住房福利的论点,在国内外都是站不住脚的。
二是这位经济学家既然一贯地关注经济适用住房问题,却不知道从2007年起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已改为只供应低收入者,真有点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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