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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综合监管定调

(2011-03-09 14:37:40)
标签:

房产

分类: 金融实务
私募基金综合监管定调
  
  ■中国房地产报 记者  李鹏  深圳报道
  
  按照全国人大财经委公布的日程,3月中旬才能完成《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第一轮征求意见。但两会召开之际,关于此法修订的议案、提案已将相关意见带入了全民视野。
  据本报记者统计,全国人大代表刘卫星(工行重庆分行行长)、左红(江苏省证监局局长),全国政协委员侯外林(广东省证监局局长)、谢卫(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经理)等人分别就此建言献策。
  这些议案、提案的首要共同点在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应将私募基金纳入规制范围,并尽快出台。而本报记者获得的征求意见稿文本显示,专有一章来规范非公开募集资金。
  侯外林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私募基金进入该法进而获得法律地位,应是可确定的事情。
  
  两大利好
  
  相比2003年通过实施的现行版本,《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可谓瞬间开闸。投资于二级市场的阳光、非阳光私募,以及正在迅猛发展的PE、VC,都将纳入其规制范围。而且,基金的组织形式可采取契约型、公司型或有限合伙型,在法律关系上都是一种信托关系。
  在金鹰基金总经理殷克胜看来,私募基金将由此享受和公募基金同样的税收待遇——之前的主要差别在于营业税和代扣个人所得税。这也意味着,央行前副行长吴晓灵转入全国人大财经委任职、领衔《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以来一直倡导的首要原则——划定监管边界,被充分体现。
  与一般的金融监管规则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法》未对私募规定任何审批核准的内容。“成立机构无需审批,高管资格、基金开业、发行产品都无需审批,这被业界认为是鼓励私募发展的适度监管原则的体现。”殷克胜分析认为。
  
  监管权争议
  
  在修订草案拿到各部门和机构征求意见之前,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要求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必须到发改委进行备案。这不但被业界认为是发改委再度开闸PE备案工作,更被不少人解读为是发改委在和证监会争夺私募基金的监管权。
  对此,前述征求意见稿未作直接回应,只沿用了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说法。
  本报记者辗转联系到国家发改委财金司人士,其发表了这样的“个人观点”:私募基金应该主要实行自律管理,即征求意见稿中所称“达到一定门槛的,要接受监管;在门槛之下的,加入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协会将通过合同要件、信息披露等制度加以实现。”他表示,“这个门槛不可能是5亿元”。
  “如果说发改委要求备案就是要掌握监管权的话,监管基金托管人——银行的银监会岂不也在争夺这个监管权吗?审批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的商务部不也在谋求更多监管权限吗?”该人士认为,“有人认为应该避免多头管理,但金融监管的复杂性决定了现行的一行三会模式,也就决定了私募的综合监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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