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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是“吃人的老虎”

(2010-11-24 14:45:38)
标签:

房产

分类: 政策时局

记者观察

违法分包是“吃人的老虎”


  ■中国房地产报  马琳/文
  
  因2名电焊工违规实施作业,在短时间内形成密集火灾,引发了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造成了58人丧生、70多人受伤的惨剧(截止到11月19日),再次刺痛了国人的神经。人们不禁在问:是谁导演了这场悲剧!
  按照官方说法,这本是一起不该发生的、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
  经过对事件的进一步追踪和梳理,一个导致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的深层次原因被揪出:违法分包以及管理怠慢、监管不力。
  据调查,发生火灾的上海胶州路大楼工程建设涉及的总包、分包、施工、监理之间是一个有着“特殊”关系的利益体:上海胶州路728号大楼正在实施今年的静安区政府实事工程——节能综合整治项目。上海市静安区建交委2010年9月通过招投标,确定工程总包方为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分包方为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其实,分包方上海佳艺是总包方静安建总的子公司,而静安建总又是静安区建交委全资控股的国资公司。监理方静安监理的股东是静安区建设工程服务中心等4家事业单位,也都直属静安区建交委。
  并且,本次事故中的“佳艺装饰”,早在2006年就被列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企业名单”;2008年,其还和静安建总同样被列入“未按规定开展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名单之中,就是这样一家企业,不但能存活,还能堂而皇之地进行工程承包,也足见相关部门的监管失职。
  其实,从工程管理的角度看,工程分包是一种工程组织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相关企业实现资源的组合和技术力量的搭配。总体来说,工程分包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国外工程管理中普遍采用的形式。
  但是,工程分包不能被层层分包,不能异化为违法分包,更不能变成违法转包。
  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严禁在工程发包过程中肢解分包。
  然而,长久以来,违法分包不仅存在,还往往通畅无阻,成为了行业的“潜规则”,形式也较为多样,比如有的中标企业擅自转包;有的中标的项目经理私下转包或转包后再次转包;有些施工企业将中标工程视为直接分包的自留地,从中牟利,而这背后是不合理的利益链条驱动以及制度的缺陷和体制的弊端。
  但正是违法分包的存在,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威胁,如血的教训也再次上演。
  因此,政府相关部门一定要在“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调查,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深刻总结事故教训,推动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在事故调查组组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所要求“给遇难者家属和受伤人员一个交代,给全社会一个交代”的同时,在今后杜绝违法分包的发生以及打掉它的保护伞,明确终身负责制。不要再拿工程质量和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牟取利益,以及换取某种“皆大欢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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