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套房”认定标准出台
(2010-06-08 12:57:44)
标签:
房产 |
分类: 政策时局 |
“二套房”认定标准出台
■中国房地产报 记者
刘关 北京报道
有关二套房的认定标准终于在“新国十条”发布一个半月之后出台。6月4日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出《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至此,各种有关二套房认定的不同标准由此统一为“认房又认贷”。业内分析人士表示,在此前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主任杨家才在4月下旬所提出的“认房不认贷”的说法之后,三部委经多日协同制定后终于有了统一的标准,认定以信息系统的为准,若尚无信息系统,则借款人自己保证。
“先前过于严厉的‘认房不认贷’政策,在此次《通知》中有所转变。同时,‘暂停发放’也变成了‘差别化’。”某业内人士表示。
《通知》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对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要求,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属于首次被提及。业内人士多数认为,这等于将权力下放给了地方。
■中国房地产报
有关二套房的认定标准终于在“新国十条”发布一个半月之后出台。6月4日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出《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至此,各种有关二套房认定的不同标准由此统一为“认房又认贷”。业内分析人士表示,在此前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主任杨家才在4月下旬所提出的“认房不认贷”的说法之后,三部委经多日协同制定后终于有了统一的标准,认定以信息系统的为准,若尚无信息系统,则借款人自己保证。
“先前过于严厉的‘认房不认贷’政策,在此次《通知》中有所转变。同时,‘暂停发放’也变成了‘差别化’。”某业内人士表示。
《通知》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对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要求,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属于首次被提及。业内人士多数认为,这等于将权力下放给了地方。
前一篇:杨青丽:房地产不会“硬着陆”
后一篇:深圳“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