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情出发推进住房保障
(2010-03-22 10: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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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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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论
从国情出发推进住房保障
■中国房地产报 叶科
在政府干预居民住房问题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后,各国普遍形成了市场调节和社会保障双重机制并存的住房体制,我国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与美国的“可支付住宅”、新加坡的“组屋”、日本的“公团住宅”、我国香港地区的“居屋”等相似,都是一国(地区)住房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和这些国家(地区)相比,我国在保障住房政策方面却一直处于摸索、实践及不断改善的过程之中。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障住房政策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完善我国保障住房政策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保障住房政策应与本国的国情相适应,在保障住房政策模式的设计、选择上,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特点、做法和经验。
美国崇尚自由市场经济,政府尽量不对住房市场进行直接干预,只对低收入等特殊阶层提供住房保障;新加坡则充分运用行政手段直接参与保障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帮助广大中低收入阶层实现“居者有其屋”。
我国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居民的住房水平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这就决定了在设计我国保障住房政策的模式和实施方案时,虽然要借鉴各国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但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不能盲目照搬其他国家的现成模式。
二、要注意住房保障的层次性。为了体现保障住房的公平分配,在国外的保障住房政策中,很注重住房保障的层次性。
新加坡实行分级补贴政策,购买房屋的面积越大,补贴就越少;美国对可支付住宅实行“按收入交房租,按人口分住房”,承租户必须拿出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房租,政府只对超出消费能力的部分给予补贴。
在我国的保障住房政策中,虽然有针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房、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房和针对中等收入家庭的两限房,但并未充分体现保障水平的层次性和保障受益的公平性。
另外还有一些处于各类保障对象之间的夹心阶层游离在政策之外,单一的供应和分配方式已不能适应所有保障对象不同的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
三、保障住房政策的长期实施与动态调整。社会发展到任何阶段都会有中低收入阶层,其住房问题的长期存在决定了一国保障住房政策的长期性。
新加坡政府推行“居者有其屋”计划四十多年,既有科学的总体安排,又有固定的分布实施计划,因此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同时,为了适应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家还应该对长期实施的保障住房政策建立起动态的调节机制,以利于在新情况下解决新问题。
根据我国的国情,城镇中低收入阶层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还将是保障住房政策的目标主体,因此,保障住房政策应是一个长期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的政策,随着居民住房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其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也应作出相应的动态调整。
四、各种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从手段上说,保障住房政策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保障住房、对保障住房建设的用地支持、信贷优惠和税费减免、对住房购买者的金融支持、对住房租户的租金补贴以及帮助社会团体等非营利住房合作组织建房等。
在欧美和亚洲的经济发达国家,一般都综合运用了多种政策手段,以适应不同的政策安排和居民多层次的保障需求。
但我国的保障住房政策仍侧重于以促进供给的措施为主,而促进消费的措施不足,社会团体在保障住房建设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其他国家一些好的做法,在政府实施住房保障的同时尽可能地利用市场机制,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来促进保障住房的建设和发展。
五、用立法推动保障住房政策的实施。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与住房保障相关的专门性法律,例如,美国的《公共住房法》,英国的《住房法》等,都从法律上保证了保障住房政策的制定、实施和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保障住房政策法规,保障住房政策的依据仅仅是政府的几份相关文件。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规,从法律上规定保障住房的保障对象、建设标准、建设资金来源、用地原则、价格机制和管理机构的职能等,这将为政策的实施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持。
同时,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客观条件的变化,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