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公示遇争议
■中国房地产报 刘辰 北京报道
1月29日公示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并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新《条例》),在短短几天内受到热烈讨论并引发争议。截至2月3日,已经有近万人登陆国务院法制办网站阅读或发表意见。
舆论普遍认为,较之先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取得较大进步的同时,也出现不少质疑点,有专家甚至担心,强拆等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彻底遏制。
在为期15天的公示时间后,政府将对新《条例》进行修改。
谁来界定公共利益
曾上书国务院并参与征求意见稿修订的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征求意见稿第一大亮点就是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此外,明确先给征收补偿再搬迁、明确只有政府可作为拆迁主体、按市场评估价确定征收补偿并由被征收人挑选评估机构等,都是新《条例》在原先基础上的进步。
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目的是为了定义权利的边界和内涵,“只有这样,才知道哪些权利受到侵害,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不少专家、律师和开发商却认为,对于公共利益范围,到底由谁来界定仍不明晰,这可能预留“拆迁陷阱”。
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德志建议,应从程序上允许公众参与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设置以司法、听证或公投的方式确定对公共利益项目的审查及质疑。此外,他建议结合其他条例,如参照《划拨用地目录》来从实体上界定公共利益。
强拆恐难绝迹
在法律界人士眼中,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亮点细化不足,反而有可能继续引发强拆等暴力行为。
例如在新《条例》中明确,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在诉讼期间是否应当停止搬迁补偿决定的执行却没有明确规定。
“在补偿决定作出之后,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司法救济的手段,对该行政行为提出合法性审查,就应当尊重司法程序和司法权威,耐心等待审查结果。”吴德志指出,“否则,在法院判决补偿决定违法后,此时房屋已拆,赔偿于事无补,就有可能让个别地方政府认为,即便败诉也无关痛痒。”这无疑会违背修改拆迁条例的良好初衷。
另一个争议点在于以“征收决定”制度取代先前的“拆迁许可”制度。不少专家认为,这反而是某种意义上的一大退步。“不能将涉及大众切身利益的‘征收决定’寄托于论证会和公众意见。”吴德志说。
依据旧条例,拆迁许可的制度有明确的审查程序,即五大前置要件:立项批准文件、规划许可文件、土地使用权文件、拆迁方案、安置房屋和安置资金证明文件。但新条例对此已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前置程序,“如果所谓相关部门的论证、公告、公众意见都没有硬指标,就很容易被操纵。”吴德志说。
在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公示前,就出现了地方政府突击“抢拆”的现象,沈岿曾呼吁,新旧制度转型期间造就的抢拆现象,需要国务院尽快下命令,保证先补偿后拆迁以及对拆迁过程中一些暴力行为的禁止。
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堃却认为,如果新《条例》中的漏洞不能堵上,地方政府很快会发现抢拆没有必要,因新《条例》中的漏洞完全有可能引发更有恃无恐的强拆。
更有地方政府悲观地预测,棚户区改造也有可能因新《条例》而变得困难。因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如棚户区改造也算在内,那么如发生争端,按照新《条例》,双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时间会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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