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用住房公积金莫要重蹈覆辙
■中国房地产报 陈杰
最近,住建部、财政部、发改委、央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对研究和关注住房公积金的人士来说,应该说这是早在意料之中的事情。笔者一向认为,住房公积金(本金或者增值收益或者沉淀资金)可以也必须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收购、维修和管理提供(有偿)融资,否则就很可能会失去其立足之地和存在价值。但要强调的是,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和配套政策体系。
首先,必须在法律规范框架之下。熟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都知道,当中国1991年从新加坡借鉴引进这一制度时,主要出发点就是为了从单位和职工那里归集住房建设资金(当时是贷款支持“安居工程”),支持个人住房消费只是后来才发掘的功能。执行至今的2002版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对公贷款的许可。所以现在要重启住房公积金对公贷款,首先要做的是必须先修订好条例,否则第一步就存在法律上违规之嫌。住房公积金目前缴存余额超过1万亿元,缴存人超过7700万,涉及面非常广,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律规范保障,一旦出现问题,社会反应将非常激烈。
其次,必须先对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必要的功能改造,对全国组织体系进行再造。现在重启对公贷款,有必要先回顾一下上世纪90年代的教训。当时监控机制十分不健全,地方管理中心没有专业性和独立性,听任地方政府官员的指挥,导致对安居工程的贷款出现大规模坏账、呆账甚至挪用,至今还有很多坏账没有回收干净。这些教训很需要我们现在高度警惕,现在的管理监控机制是否有能力足够去防止这些问题再次发生呢?目前来说,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是事业单位,却要从事十分专业的金融业务;从业人员整体上还是专业素质有限,尤其缺乏足够的贷款风险识别能力和金融运作能力。此外,各地中心对地方政府的独立性很弱,很容易依据地方行政长官的意志去发放贷款,贷款的信用风险难以控制,甚至不排除出现挪用。笔者主张,住房公积金的对公贷款或国家住宅债券投资,最好要先汇总沉淀资金余额到一个全国中心,然后再通过一个中间载体——国家公共住房建设与管理公司,通过对其集中委托形式进行,不宜由分散的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操作,除非将其改造成金融或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三,必须切实保障缴存人的利益。对于上世纪90年代的对公贷款经历,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同样是汇集公积金支持建房投资,新加坡的制度是让中央公积金购买市场利率的债券,再把这笔资金转化为财政投资资金放贷给建房部门并提供财政贴息,但中国政府则直接让公积金介入建房,并不再对建房投资进行补贴,资金风险全部转嫁到公积金。据参与决策的人士事后撰文,当时这样做的原因是那时候政府已经大量补贴住房建设,并需要加快住房分配制度货币化改革,无力再增加公积金对建房单位贷款的补贴。如果这个理由在当时能成立,那么现如今,再让住房公积金或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替政府为住房保障这种公益事业去无偿埋单,就怎么也说不过去了。
最后,必须同时建立完善的配套政策体系。住房公积金如果要支持住房保障,不应只着眼保障住房建设环节,也可向公共住房管理部门提供低息贷款用于支持收购和改造旧公房、老化商品房。
其他相关的配套政策还包括,政府规定带有保障性住房的购买只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样既保证开发贷款的资金能够尽快回流,而且从销售方也确保销售对象确实是需要帮助的中间和中低收入群体。
还要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无论对于个人,还是对于公共住房部门,都应该有面积上的导向,优先或限定支持中小户型住房建设与消费。但也要注意,中小户型的面积限定标准应该随着住房发展而调整。
(作者系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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