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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范集资合作建房

(2009-02-13 10:44:41)
标签:

房产

分类: 城市人文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 兰亚红 北京报道

近日,北京市政府通过首都之窗公布了《关于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标面积部分缴纳地价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的条件、集资合作建房的超标面积如何处理、集资房产权及其再上市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通知》除再一次明确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必须限定在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外,对于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过规定面积的,要求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按集资建房建造成本价的10%缴纳地价款。

《通知》还明确,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产权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再上市出售时,超标面积部分按商品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介绍,自2006年《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发布以来,党政机关集资建房被叫停,但仍为有住房困难的企事业单位自建房留了一道“口子”。

“当前宏观经济不景气,必须警惕单位以加大投资房地产及拉动经济和解决住房保障的名义,进行新一轮违规的集资合作建房热潮。”中原地产华北区董事总经理李文杰对记者说。

王珏林则表示,此次《通知》中对于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土地面积缴纳地价款、再上市超标面积按商品房销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可规范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行为,避免了国有土地收益的大量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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