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中国房地产报
中国房地产报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3,209,893
  • 关注人气:5,753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首次,成都限价房向非户籍人口开放

(2007-08-20 15:02:05)
标签:

房产/置业

分类: 金融实务
 

据《中国房地产报》 记者 吴颖 北京报道

 

       这一次,成都走在了前面。

      815日起,成都市第三批次人群开始申购限价房。根据成都市最新制定的《住房回购、收购储备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该市首次将外来从业人员家庭纳入限价房申购人群,即夫妻在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工作、连续缴纳两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金、无自有住房的外来从业人员家庭。

       外来人口的住房保障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在一二线城市户籍问题突出地区。目前,除了北京的居住证制度中规定允许外来人员购买经济适用房外,多数城市尚在探索研究阶段。

       “在探索保障性住房向非户籍人口开放的制度创新方面,成都是较早的城市之一。该举措实质上是在住房保障领域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这无疑将推动成都城乡统筹工作的进展。”当地一位业内人士如此评价。

 

限价房申购条件放宽

 

       成都市房管局副局长蔡冀川介绍,为了加大住房保障力度,进一步扩大限价房覆盖人群,成都市突破此前住房保障制度受“二人以上方成户”、“外地人不能购买”等户籍条件限制,进一步放宽限价房的申购范围,将“成都市五城区的35周岁以上无房单身汉”和“夫妻双方连续缴纳两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无房外来从业人员家庭”纳入供应对象。

       记者从成都市房管局获悉,此次成都市推出的限价商品住房一共6700余套,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每套建筑面积均在90平方米以下,均价为3770/平方米。这些限价房分布于4个限价商品房项目中,分别为红光片区“东郊·红枫岭”、驷马桥片区“北回归线”、三圣乡片区“上东锦城”和高家庄片区“两河锦地”。

 

破除城乡统筹瓶颈

 

       早在2003年,成都就已经启动了城乡一体化改革,探索4年后,今年6月,成都与重庆一起获批“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成都的城乡统筹站在了新的平台上。

        成都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速了城乡统筹的步伐,比如,农村集体土地资本化,积极发展农业现代物流业,积极探索组建村镇银行,严格税收充实财政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等。但是,城乡统筹工作的加快,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农村进城人口的安置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以2005年成都13个优先发展重点镇为例,13个镇建成区中外来人口为5.6万人,占到建成区总人口的20.8%

         “成都将限价房向非户籍人口开放,是顺应了城乡统筹改革大势,为城乡统筹改革的顺利推行提供了保障。”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为了解决城乡统筹改革外来人口的居住问题,成都市增加了保障房用地供应。近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还发布了今年前7个月住宅土地供应情况以及今年8~12月份的供地计划。

         成都市国土拍卖中心主任刘建平向记者透露:“今年成都市中心城区全年的供地总量将超过17000亩。其中,为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特别提供的政策保障性住房用地数量比去年增长近两倍。”

           据悉,在今年1~7月的成都中心城区土地供应中,经营性用地为3294亩,提供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商品房的用地896亩,可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商品房220万平方米。保障房用地供应总量占到了整个普通商品住宅供地量的近30%

 

向整个保障体系延伸

 

         蔡冀川还表示,成都将继续研究把外来从业人员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的其他可能性,“比如说在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大企业、高新区,由政府或企业集中修建一批租赁房;比如在建筑、餐饮行业等外来务工人员比较多的行业,以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应提供一些符合规定的房源;政府也可建设或收购一些房子租赁给他们。”

         “目前已明确还有80万平方米的限价商品房将及时推出,这些项目土地已落实,进入建设前期工作阶段。”蔡冀川说。

         此次《方案》中还规定,将对此次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购买者的原有住房按市场价进行回购,由政府相关部门为其直接支付购买新房首付款。

         蔡冀川表示:“此次成都市住房储备中心计价回购、收购的原住房将全部作为廉租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的房源,目的在于缓解这些住房困难户购房压力的同时,实现住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建立更加完善、梯度的住房保障体系。”

         政府计价回购、收购原住房的价格将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进行协商,如协商价与评估价出现差异,按照一定浮动幅度确定成交价。

         相关部门负责人强调:“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自住为目的,不得改作其他用途;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五年以后,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当将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土地供应中的优惠返还;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