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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房地产报》记者
广东的开发商将为囤地行为付出更多的经济代价,除了一笔土地闲置费外,今年起,他们还得支付比以往多两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近日广东省财政、地税部门联合转发了一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共有经营性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人以及免征土地使用税等有关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但是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实施新政策的目的是想逼开发商把手里囤的地尽快拿出来开发,但对比起土地每年的高额增值,最低1.5元/平方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直“不值一提”,对开发商的囤地积极性影响甚微。
《通知》明确,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招、投、拍等形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该土地是用于经营或自用,或者闲置,均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此之前,《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于去年年底公布,并从2007年的1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这份刚刚转发的《通知》被认为是对《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进一步补充和明确。据了解,《决定》主要是对1988年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出了两处重要修改: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据了解,从1998年至今的近20年时间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一直未做调整,与目前的物价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如果再不调整将不利于加强宏观调控”,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系主任杨卫华认为,提高税额的主要目的是增加土地闲置的费用,“促使开发商加快土地的使用”。
在业内看来,闲置土地与囤地之间并没有清晰的界限,遍及全国的囤地现象在珠三角表现尤为突出。深圳去年公布的一组数据让人们对“囤地”这个名词有了更直观的认识,据了解,从2004年至2006年10月,深圳共批准房地产用地435宗,但已开发完成及部分开发完成的用地只有92宗,大部分的土地仍囤积在开发商手里。广州的情况也不容乐观,虽然广州市政府近几年不断加大闲置土地的回收力度,仅去年便收回131宗,用地面积共205.65公顷,但这只是冰山一角,受影响的也只是已无开发能力的小企业,大开发商手里无法估算的储备用地依然“毫发未损”,有些土地的囤积时间甚至超过了15年。
广州从2005年5月1日起开始对闲置土地征收土地闲置费,额度是地价×1.2%/年,费用不低,但开发商有很多办法避免土地被归入闲置的范围,从而省去了这笔钱。城镇土地使用税则是开发商避无可避的,但跟土地升值的惊人速度比起来,即便税额已提高两倍,仍不足为道。
据了解,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广州某些郊区地块的楼面地价已上涨了两倍,假设该地块的总占地面积为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两年前购地时的楼面地价是600元/平方米,目前上涨至1800元/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是1.5元/平方米,那么开发商囤地两年要支付的土地使用税是10万×1.5元×2=30万元,土地增值的数额则是(1800元/平方米-600元/平方米)×20万平方米=2.4亿元,即使是按最高额度30元/平方米征收,开发商仍能有1亿多元的利润。两相对比之下,可以看出“这个税额还是太低了,对开发商的囤地热情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广州德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杨晓军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