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中国房地产报》 记者 张晓赫
北京报道
长期束缚信托公司快速发展的“200份”规定,有望得到彻底突破。
8月15日,银监会下发的65号文《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表示,允许创新试点的信托公司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集合信托计划,可突破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
“在关于信托业的很多红头文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只有两个,一个是2004年6月的‘46号文’,一个就是今年8月的‘65号文’。它们一正一反,一个是收紧压制,一个是有选择的扶植。”信托业内人士邓举功表示,“应该说这个转变是令人欣慰的,至少它的政策导向是积极的,值得肯定。”
分类监管引争议
并不是所有的信托公司都有获得200份限制突破的机会。“65号文”虽然没有说出A类B类,但其中“连续两年监管评级优秀或者良好”的字样与之前业内流传的“只有被银监会评为A类的信托公司和部分B类信托公司才能有资格获得创新试点”颇为神似。某些业内人士就表示,银监会对于信托公司的分类监管正式开始了。
早在前年,银监会就开始为信托业分类监管做准备了。按照综合质量好坏,对信托公司评级,并分了A、B、C、D、E五个等级,A级为最高级别。2004年银监会就曾经评出8家A类信托公司。
对于分类监管的执行,业内人士纷纷表示欢迎,分类可以进一步推动信托业的优胜劣汰,并藉此来达到对信托业资源的优化组合。业内人士孙飞表示:“分类监管是一个很好的举措,银监会鼓励资质好的信托公司进行创新试点。同时,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对达不到监管标准的或其他高危的信托公司将以转制或撤销方式退出市场。这将是信托业的新一轮洗牌。”
也有一些业内人士持相反态度,他们认为如针对不同级别的信托公司制定实行不同的监管政策,将使监管工作过于繁复,银监会在监管或发布相关政策时难以做到兼顾,结果只会造成很多政策往往只是针对个案操作,优质信托公司得到的只是信托公司应该正常经营的业务条件,而较差的信托公司则会发展受限退出市场。
因此,这部分业内人士担心,由于政策导向,长此以往,整个信托业恐怕只有少数优质信托公司可以发展。“独木不成林”,行政机构不能代替市场的价值规律,行政的调节作用不能强过市场的调节作用。与其分类监管劳心劳力,不如集中人力物力抓紧建立一个完整的信托业监管法律体系。
创新类信托产品仍处概念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65号文”中明确提出,只有创新类信托产品发行才可以突破200份合同限制。因此如何界定创新类信托产品随即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届时银监会将给创新试点一些通道性的业务,让这些试点进行尝试,那这些业务就是创新性业务。”一位业内人士说,“创新试点的也并不全是创新类信托业务,到目前为止,业内还没有看清创新的标准,这要等银监会的创新试点完全确定下来之后才会明朗。”
该业内人士也表示,从现状来看,只有连续两年获得A类的公司才有可能获得创新试点资格,B类的公司还要再等一年甚至更长,而C类、D类和E类就要再等更长的时间。出于谨慎考虑银监会放慢了创新试点的推广速度,这也就使得创新类的信托产品由概念到普及的转变放慢。
破除限制的实际意义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单纯的一个突破200份限制,对房地产信托的影响并不大。邓举功指出,一些好的房地产信托,比如附租约的成熟物业,信托公司也想做,但因为如REITs这样的房地产信托理财产品,如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因为存续期长,投资者期望能够中途变现,有一定的流动性需求,信托公司就要充分考虑到公开交易平台的问题。而目前国内信托产品则缺乏一个全国性的公开流通交易平台。
邓举功认为,一些创新型的产品在实践中无法推广,原因就在于没有二手交易市场。因此他对新出台的“65号文”中没有提及全国性的公开流通交易平台感到一些遗憾。
同时,虽然在政策上这些机构投资者可以突破200份,但现实中,信托公司在异地募集这条路,甚至在突破200份限制这条路上还要走很远。信托公司目前掌握的机构投资者资源非常少。只有一些大的信托公司掌握了比较集中的一些机构投资者资源,而大部分信托公司者并不占有相关资源。“现在在制度上规定得很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上出入很大,制度和实际操作之间的矛盾,以及传统观念上对信托公司的不信任,导致了200份的实际操作意义并不大。”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了对此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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