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房地产报》 记者 王晓伟
北京报道
“最有杀伤力的一点是,过去外国人买房没有任何限制,而现在明文规定实现实名制。这有天壤之别。”国家信息中心专家高辉清针对《意见》第十一条“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产权登记”说。
而采用实名制跟相关证明结合的方式限制了境外人士购买房地产的数量,给外资炒房加大了难度。
此外,《意见》对外资房企的准入门槛提高了,比国内房企手续更繁杂,所用的时间更长。而对外资潜在享有的优惠政策,也逐项给封死。这就给外资进出房地产增加了难度。
《意见》第七条规定,外资房企中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贷款和结汇,而且中外资合作过程中各方不得设固定回报承诺。
业内人士认为,该规定一方面对海外资金通过借款给国内企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限制,另一方面,外汇监管部门对外资进行更严格的审核。
依照2005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布的《关于境内机构出售境内房地产外汇收入结汇等问题的通知》,境外机构和外汇结汇超过等值100万美元的非居民个人购买房产,须向外汇局申请,外汇指定银行须凭外汇局出具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核准件为其办理结汇。此条规定将使外资结汇审核的范围和强度得到增强,结汇速度减缓。
《意见》第二条,将外商企业注册资本金由先前的40%提高到50%,“这对资金实力雄厚的海外基金影响并不大,但注册资金的提高意味着金融杠杆将大大被限制,对投资回报率的负面影响较大,外资的购买能力也受到限制。”盛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黄立冲指出。
“这就在外资房企的注册资本金,获取新项目等方面实实在在提高了外资投资房地产的门槛。”某知名外资机构人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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