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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2008-08-02 19:49:22)
标签:

杂谈

分类: 文件、管理规定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劳工[1995]97号)

 

一、准乘软席的规定

1、原执行铁路企业三十六级制工资标准十一级及以上的行政人员和九级及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执行西南统一工资标准十二级及以上的行政人员和六级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已享受软席待遇的仍按规定享受。

2、年满五十周岁的高级技师列入准乘软席人员范围。

二、全年定期乘车证使用范围的规定

1、下列单位中的有关人员需要经常到铁路单位出差,经部批准,可填发“全国各站”全年定期乘车证。

(1)部属各中心的正式工作人员 ;

(2)部所属各学会、协会的正式工作人员和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

(3)代部行使部分管理、科研、规划职能的部直属单位的部分领导和相关的工作人员,《人民铁道》报社的记者。

2、铁道部京九铁路建设办公室、南昆铁路建设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和助勤人员,经济规划研究院、铁道部科学研究院承担部科研、规划任务的工作人员,经部批准,可填发工作范围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上述1、2款填发“全国各站”和工作范围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须加盖部办公厅钢印方为有效。

3、工程局、设计院机关的有关人员,准予填发不超过五个铁路局(应有施工任务,下同)的全年定期乘车证;工程处、设计分院(总队)机关有关人员准予填发不超过四个铁路局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三、临时定期乘车证使用范围的规定

1、铁道部机关填发的临时定期乘车证的到站,最多不得超过三个铁路局管内。部属公司、中心、学会、协会可比照办理。

2、铁路局、铁路分局职工确因工作需要,经常在本管内往返乘车,临时定期乘车证的到站可填“局管内”、“分局管内”各站,但应严格掌握。

四、离退休人员使用乘车证的规定

1、离退休人员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且与配偶分居两地,每年可使用一张其居住地至配偶户口所在地的探亲乘车证,但其配偶不能反探。

2、因公负伤的退休人员参加组织安排的疗养,可使用居住地至疗养地的往返乘车证。

五、路外有关人员使用乘车证的规定

1、在铁路沿线守护桥隧的民兵,确因值勤工作需要,经所在铁路局批准,可按下列规定使用铁路乘车证。

(1)护路民兵的连、排长,可使用本执勤区段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2)每个执勤点负责给养人员,可使用执勤点至补充给养点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3)护路民兵可使用居住地至执勤点的通勤乘车证;

(4)护路民兵使用乘车证,必须同时持有身份证明方为有效。

2、驻铁路兽医站的检疫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常往返乘车,由批准单位(局、分局)填发管辖区域范围内的临时定期乘车证。

六、乘车证填发的规定

1、各单位在填写软席乘车证时,必须填写符合准乘软席的职名,否则视为无效。

2、全年定期乘车证的始发站应填写职工的工作地,不能填写管辖区域。

3、职工及供养直系亲属就医(购粮)不在同一地点的,就医(购粮)乘车证的到站要分别填写。

4、为助勤人员填写乘车证,单位一栏应填写原工作单位,同时在出差证明上加以注明。

七、其他有关问题的规定

1、符合一年一次探望父母的职工,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父母的,经领导批准,其供养的父母可以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

2、探亲乘车证除转乘外,中途不能下车。

3、为主业提供劳务,符合通勤条件的铁路集体企业职工,可以使用通勤乘车证。

4、在乌鲁木齐铁路局凡工作满二十年及以上的职工,使用探亲乘车证可比照《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办理。

乌鲁木齐铁路局管内其他单位的职工,可比照办理。

5、丢失的乘车证票面记载人数为二人及以上者时,对直接责任按《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

6、职工搬家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免费使用卧铺规定的,准予使用卧铺。

7、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使用乘车证的计划内临时工,在使用乘车证时,也可出具由分局(处)一级单位提供的身份证明。

8、职工调转后接家属到工作地,家属可使用单程搬家乘车证,“家属”系指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包括职业高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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