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协应自省过失 唯领悟方能进步
(2008-09-25 15: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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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协应自省过失
□张琦
尽管连日来,“烂鞋社”的一些成员们疯狂向鸿门博府冲击,但我对“投票门”的看法依旧是不会变的。在本文开始前,有些话还是要重复、重复、再重复。我们不是在逼迫篮协做什么,也不是在为凤铝的CBA梦想打枪,那些如笔者一样的中国球迷仅仅是希望看到体育职权部门的进步,而欲使事业更进一步则必学会自省。
昨天,本博客来了一位朋友,他的一些观点令笔者对整个事件有了更深层的理解。这位朋友说道:“我是看了13年CBA的老球迷了,这13年CBA从有升降级的甲级,到现在的准入制职业联赛,我认为还是有很大进步的。”正如他所言,从一味地升降级到出台准入制,这无疑是中国篮球职业联赛的一种进步。只是,我们不能仅限于机制上的改变,还需要加强相关规则与条款的改进,双管齐下方能使联赛长治久安稳定发展。
当李元伟决定让NBL彻底独立的时候,他是否想到了如何才能让NBL拥有自力更生的能力?至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NBL尚无独活之法,而篮协暂无法提供有利其发展的物质基础(宣传力度、市场热度)。所以,我们能够看到,现阶段的NBL虽名义上要求独立,然实际上仍旧依附于CBA,晋级所谓的顶级联赛也依然是更多NBL强者的首要目标与方向。
CBA的准入制,其实就是在依附与独活之间所产出的矛盾体。它的出现既是为了解决矛盾,但同时也在不断地制造矛盾,只要NBL无法自力更生,这种矛盾就将继续且越发显得尖锐。因为你之前是采用升降级的,所以,采取准入后就会带来一定的后遗症。比如:佛山凤铝就是这么个情况,当初人家建队就是为了CBA,而现在却由于准入制的牵绊,其虽战绩优越,财大气粗,却因为其他各种复杂的因素无法如愿。
以笔者之愚见,中国篮协的当务之急并非如何限制CBA球队的数量,而是如何加强对新球队建立的审查与控制。中国篮球试图模仿NBA的路线,那若仿山猫例,中国篮协就应该对那些欲新建之球队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要考虑自身实力、资产状况,更应首先考虑地域因素。山猫之所以进入NBA,就是由全联盟扩展委员会(Expansion Committee)经过反复表决,先确定NBA是否需要扩军,而后选定地区,最后才决定可以在夏洛特组建一支新的NBA球队。
若数年之前,当中国篮协欲用准入制代替升降级时,可以运用此手段控制新球队,或阐明如此中心思想。那么诸如凤铝这样的企业也不会吃如此之大的哑巴亏,更不会被视为行业性的投机。我想,篮协应综合分析下定结论,CBA到底需要多少支球队,这些球队的具体分布如何才是最为理想,以务求达到发展之平衡。而后对那些发展略显拥挤的地区,不再增设更多的球队,但如果这些地区的老板可以去别处投资,则可给予适当的优待。我想,这才是正确的宏观调控。至少做到了政策公开,条例明确。
凤铝人之所以觉得遭受了不公平待遇,正是由于建队之初篮协并未明示地域平衡发展的道理。而一旦在其巨额投入,并取得了NBL冠军之后,再以此门槛加以阻拦时,显然令投资人难以接受,心生怨气。实际上,篮协应该充分认识到自己在细节处理上的失误以及过失。诸如投票的行为就是极为不合理的。笔者再次强调,竞技体育必须建立在公平、地位平等的条件下决出胜负。你必须设立胜利条件的唯一性或不可逆性,而后让竞争者凭实力决定自己的命运。而不是将命运交付于第三方,甚至有间接利益的第三方手中,且是违背体育精神与国际惯例的。
苏群说“让老板走出去”、杨毅说“让规则逐渐变得合理”,若将此两种观点相结合,我看似乎就很完美了。篮协不必为了凤铝人的愤怒就摆着一副臭架子,死不承认游戏规则上的缺失。的确,你们的行规是合法的,但却不合理。篮协必须将改革意识超前,将改革思路明确。在中国体育这么一个颇具“国情”的地方,行政操控似乎是难以避免的。所以,我们必须做到事前调控,而不是事后调控;事前调控将事半功倍,而事后调控则事倍功半。中国体育为何往往“规则之外另有规则”?那皆因事后调控太多,事前调控太少。
鸿门曾说过,凤铝胜诉与否不是焦点,篮协改进与否才是中国篮球之幸。面对如此“矛盾”的时期,中国篮协应自省过失,唯领悟方能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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