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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治“有偿家教”,请先治教育部

(2009-10-28 1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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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分类: 文心雕龙

“有偿家教”系体制使然  立法治理属纸上谈兵 

                     /闵云霄

 

    山东省准备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中国青年报10月17日)。与此同时,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拟立法有条件放开有偿家教:工作日内禁,节假日允许(新华网10月20日) 。
  

    两个观点相悖的法规草案相继出台,“有偿家教”的问题再次被推向了浪尖,引发社会各界争论狂潮。今年以来,南京、南昌、西安、邯郸、贵阳等城市相继出台规定,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其实,“禁止有偿家教”已不是什么新鲜话题。早在十几年前,原国家教委修订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就要求教师“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十多年过去了,有偿家教似乎有过之而无不及。显然,这些地方教育部门的规定大有“马后炮”之感。

 

    在“有偿家教”这个扭曲的“市场”中,梳理它的利益链条,我们不难发现,其“供方”是教师,似乎“需方”成了孩子和家长,学生大量的休息时间被剥夺,背着“成绩不好”的沉重包袱勉强应对,而内心非常不情愿,让人忽略的是,在孩子心中,从小形成“花钱购买知识买一切”的价值观,最终,受到伤害很大的就是他们。“有偿家教”教师得了“钱”,动力是学生要“分”,分数的高低似乎成了全社会认定孩子是否成材的尺码。

 

    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大环境里,有的教师靠补课开名车、住豪宅,有的教师,一个假期补课收入就可以买一套住房,于是,学生成了教师赚钱的砝码,家长只得乖乖买单,不少教师从而在学校课堂上不投入、在课堂教学中偷工减料。所以,有偿家教一个重要原因,是利益驱动,从某种程度来说,表面上是供应方的教师,实际已经转化成了寻求方。全社会都在创富,教师的职业身份不应被无限拔高和神化。但从教育精神的角度出发,一些教师将本应所有学生共享的课内内容用来为个人牟利,亵渎了职业精神。

 

  “有偿家教”的产生,是教育资源不均衡之下的升学率竞争,而升学率的竞争,病根又在升学考试的制度设计,在以分数为唯一标准的升学选拔体系之下,各种补课班、培训班,对学生进行强化训练,将学生打造为应试高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规已经明明白白明确了学校、教育者、受教育者的责任、权益。过去十余年来,各地的教育主管部门一直在与“有偿家教”较劲,力求禁止补课行为,可是最终收效甚微。

 

   “有偿家教”表面上类似从事第二职业,用业余时间获取应有的报酬,实则是对教育资源的侵占,有意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合理的经济利益。这与医生拿红包,法官受贿本质上并没多少本质区别。“有偿家教”的危害是,影响课堂教育质量,败坏教师形象,助长了应试教育风气。教师利用课余时间给学生补课、家教,加重了学生的负担,与素质教育方向背离。同时,异化了师生关系,玷污了“以身立教、为人师表”这一师德的人格力量。

 

    有统计表明,近年来教师正在沦为职业满意度最不高的职业之一,边远地区的教师的基本生活保障与城市教师的巨额灰色收入,已经形成了因地域原因而产生的“贫富”剪刀差,从而怨声四起。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教育是社会价值观的风向标,侵蚀教育公平,剥夺全体学生公平受教育机会的模式,会引起一定的社会情绪反应。

 
    可以说,治理有偿家教的问题,并不需要争议。当今立法正深度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也赋予了各地区相对独立和宽松的自由立法权,但这不意味着立法就可以各行其是。显然,立法在支持教师权益的同时,应尊重普适的价值原则,“有偿家教”根在体制性矛盾,而非法律规范缺失。

 
   “高烧难退”的有偿家教,多年来治理不力,在于药方不对,表面的禁与放,都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如果改变应试教育的考评模式,彻底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绕开“分数”改变命运的扭曲价值。那么“有偿家教”的市场随即荡然无存。如此,教师也才会成为真正受尊敬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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