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学乱象应分而治之
(2014-07-17 08: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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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暑期,很多学生选择出国游学。为此,教育部制定发布了《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下文简称《指南》),以促进活动健康发展,保障师生在境外的安全。指南强调,境外研学旅行一般应以小学四年级以上年级的学生为主体,教育教学内容和学习时长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在境外全部行程计划的1/2。(京华时报7月15日)
教育部在回应为何编制《指南》时,解释道,是“为促进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健康发展,维护师生合法权益”,而从《指南》具体条文分析,这一《指南》只适合学校组织学生境外游学的情形,而对目前游学乱象比较集中的领域,即校外机构组织,学校在幕后招募生源,以及校外机构组织虚假宣传招生“游而不学”的情况没有多大治理作用。
目前的境外游,包含三种类型,一是学校组织的游学,这实质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一部分,二是校外机构举行的游学活动,学校、老师“配合”招生;三是校外机构组织的活动,学生自愿报名参加。第一种类型完全属于公益性质的游学活动,第三类完全属于商业性质的游学活动,第二类则处于公益和商业的灰色地带,是游学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要规范境外游,要对这三类游学分而治之。
笔者认为,对于第一类游学活动,关键在于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学校在组织游学活动时,要就活动方案、行程安排、收费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由学生家长参与决策。只要做到这一点,根本不需要教育部再发什么《指南》,目前《指南》提到的内容,比如“举办者要根据成本核算,事先向学生和家长详细说明其负担费用的构成,依法订立合同。”“境外研学旅行的举办者同拟合作的旅行社、境外机构应当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者协议,其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合作事项和标准、各自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这本就是家长委员会决策要考虑的内容。有人认为,在家长委员会没有建立、发挥作用前,这一指南对规范学校组织游学活动有一定意义,但如果没有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监督,有多少学校会把指南当回事?又有多少家长个体会拿着指南就要求学校?再者,正是由于没有家长委员会事先的参与,导致屡屡出现责任纠纷。
另外,《指南》提到“举办者要为赴境外研学旅行团组配备随团带队教师,并指定1名带队教师为领队。团组的带队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10。学生年龄结构偏小的团组,需酌情增派带队教师。”但没有提到这一费用究竟由谁承担,如果不加以明确,这一条款就为学校借组织游学为名派老师出国旅游,提供了理由,家长们面对这一条款,就只有分摊带队老师的成本开销。
而对于第三类活动,则主要在于加强对组织机构的工商监管,和提高家长的维权意识。目前,对于这一类游学活动,《指南》涉及不多,也很难涉及——《指南》提到,“中小学学生参加非本校组织的境外研学旅行的,家长应当告知学校。一个学校有超过5名学生参加同一个境外研学旅行的,学校应当告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对于第二类游学活动进行治理,简单地说,就是清理以公益之名行商业之实的活动,这类游学活动,往往存在学校和校外商业机构的利益输送,教育部门应该叫停。这是比发布《指南》更重要的事,虽然《指南》提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组织本校学生参加境外研学旅行活动中牟取经济利益。”但还只是对第一类游学活动的要求,没有对学校与校外机构合作这类游学进行明确界定,以笔者之见,教育部门应该明确,学校出面组织的游学活动,都属于教育教学活动的一部分。
规范境外游,关键在于明确责任主体和参与游学的学生的权利。属于公益性质,纳入学校教学活动范畴的游学活动,应该进行教育监管,要发挥家长委员会参与管理、监督的作用;属于商业性质,由校外商业机构组织的游学活动,应该进行工商监管,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如果游学的性质没有搞清楚,再有《指南》,也可能是一笔糊涂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