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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在职研究生教育需着眼长远

(2014-07-11 09:33:54)

从今年起,所有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名义举办的课程进修班不得再招收新学员。教育部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意见》要求,禁止高校院系自行组织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工作。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中,要加大对这两类人员的论文抽查比例。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或500学时。

 

教育部出台这一《意见》,加强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有现实意义,而从长远看,要解决人才培养质量问题,还必须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同时规范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

 

近年来,我国在职硕士培养和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博士学位,屡屡曝出文凭交易的丑闻——一些高校不是以此为求学者提供深造、提高的途径,而是将其作为贩卖文凭的通道,还把这作为一项“生意”,“发包”给社会中介机构运作,在招生、培养、管理中乱象纷呈,饱受社会舆论质疑。

 

另外,一些本不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教育机构,也打着“研究生课程”培训班的旗号招生,也惹出不少纠纷,一方面,混淆培训班的性质(非学历培训说成是学历培训),涉嫌对消费者的欺诈,另一方面,在利益的驱动下,这类课程进修班往往又和同等学力授予硕士、博士挂钩,加上缺乏有效的质量监控,严重影响教育声誉。

 

教育部此次叫停各类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名义举办的课程进修班,就是针对上述乱象的。但还需要注意两方面问题。

 

首先,这一意见能否得到切实执行?对于教育机构继续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名义举办的课程进修班,谁来查处?一般举办这样的课程进修班,有全日制高校的继续教育学院,以及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对于全日制高校继续教育学院举行的课程培训班,教育部门还可以进行教育监管,并责成全日制高校管理,而对于由社会教育机构(或者与全日制高校合作)举办的这类培训班,从机构的性质看,应该进行工商监管,而非教育监管,教育部门是很查处的。再者,如果机构明确告诉学员,只是进行研究生核心课程学习,结业后,只有课程进修证书,而没有学位证书,这并不侵犯学员的权利,也没有滥发文凭的问题,也就无从追究责任。

 

其次,教育部门必须反思在职硕士培养、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博士学位出现乱象的根源,进行根本性治理。在笔者看来,叫停只能治标,却无法治本,而且,也一定程度限制了终身教育的发展。在职教育、授予同等学力者相应学位,本来是鼓励终身教育的措施,可以便于受教育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求学,之所以出问题,是因为我国大学缺乏现代大学制度,没有有效建立起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教育和学术体系。

 

如果大学实行现代大学制度,那么,学校的教育和学术事务,将由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管理、决策,包括怎样招生(制订招生标准)、如果培养(制订培养标准)、怎样管理(考核与评价),都应该由教授委员会决策并落实,而不像现在,这都由行政拍板,缺乏监督和制约的行政力量和各种利益因素纠缠在一起,不要说在在职教育、同等学力授予学位领域存在文凭交易、利益输送的问题,就是在全日制硕士、博士招生、学位授予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近年来饱受舆论诟病的官员读博、假的真文凭问题(文凭是真的,可整个招生、培养、学位授予过程却充斥着弄虚作假),就是这类问题的表现。

 

因此,对于学校来说,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关键在于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同时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要在校内实行行政权、教育权和学术权的分离,建立能独立发挥作用的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行政不得干预教育决策和学术决策,教育部门所要做的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督促学校制订大学章程,建立具有最高学术权力的学术委员会。对于教育培训机构来说,则要明确监管主体,按照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的精神,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的民办教育,应该实行工商注册、工商监管,其所提供的教育培训项目,就是教育服务产品,教育部门所要做的是,加强教育信息公开,为教育消费者提供更充分的信息,让他们理性选择。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治理教育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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