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股份制探索不能偏离现代学校制度
(2014-03-23 10: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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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教育部副部长鲁昕22日在北京表示,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来办学。她在2014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透露,学校可实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教师和企业、校长和首席执行官(CEO)之间可相互交流,相互认知,“这是一个非常灵活的体制”。在新的体制下,“院系主任可以做教师、可以做教授,也可以到企业做人力资源部的部长;校长可以做校长,同时也可以到企业做CEO”。(中新网3月22日)
其实,早在2009年,鲁副部长就曾经在当年的中国国家级开发区职业教育年会上,针对职业教育和产业的联系,校企合作的发展方向,指出,“校企合作要寻求新的载体、新的模式。怎么把企业和学校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载体有很多种形式,如董事会、董事局、决务委员会。更深化的改革包括:产权制度的改革,实行股份制。”从中可见,鲁副部长的股份制构想已经多年。在笔者看来,对职业学校实行股份制改革,值得尝试,但需要分清楚学校和企业的差别,在办学过程中,不适合采取谁出资多、谁就拥有更大决策权的企业决策模式,而应将现代企业和现代学校制度结合起来。
职业教育中的职业教育培训,是具有产业属性的,这部分职业教育,可按照营利性的教育分类管理,而对于营利性的教育,当然应该实行工商注册、工商监管——这类似于国外的公司大学——进而,可以引入现代企业的管理方式对企业学校进行管理。比如,按照股份比例收取合理的回报。
但是,由于这类企业的教育属性,在具体的办学中,则不适合完全拷贝公司经营方式,这可能把学校引入完全商业化、急功近利,造成背离教育规律的后果。道理很简单,比如对于政府出资举办的公立学校,目前采取的管理模式是,政府既是举办者,又是管理者,还是办学者、评价者,由于政府出钱,很多人就认为,学校办学要听令行政,校长要由政府部门直接任命,这导致大学严重行政化,千校一面,缺乏个性与特色。而合理的政府与公立学校的关系是,政府作为举办者,应通过理事会负责学校重大战略决策,不能直接干预学校办学事宜,具体办学应该交给懂教育者。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已经对教育管理体制做出明确的改革设计,即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
企业、民间资金参与举办营利性的学校,可以组成董事会负责学校重大战略,聘任学校的校长(CEO),但是在具体的办学决策中,应理清董事会和办学者、学校的教育委员会的权责,像学校的师资聘任、培养、管理、专业开设、课程设置这类教育事务,不能由出资最多的大股东说了算,而应该由教育委员会(或教师委员会)决策,哪怕教育委员会的成员没有一个有股份。我国此前举办的民办学校,虽然没有公办学校那么严重的行政化问题(校长没有行政级别),但普遍存在出资者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方式,结果导致学校严重商业化,教育质量和教育声誉都饱受社会质疑,学校办学也难以为继。
我国要激活民间资金参与教育的积极性,确实需要开拓创新,但开拓创新不能忽视教育本身的规律,换句话说,在引进民间资金时,可以借鉴现代企业模式,而在学校发展中,则必须建立现代学校治理结构,如此,不管是政府出资和民间出资结合,还是民间组合出资,都可以找到既保障出资者权益,同时办好学校的模式。
另外,对于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目前除了学校自身的定位、治理结构问题之外,还有一大问题是,这类教育的地位不高,职业教育相对于普通教育,民办教育相对于公办教育,还低人一等,这严重制约了这类教育的发展,要给这类教育创造更广阔的的发展空间,必须营造公平的教育发展环境,这就需要在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做出更大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