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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太狼赔偿”究竟是谁的责任

(2013-12-20 14: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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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因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情节,江苏两个孩子被同伴绑在树上点火烧成重伤。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被告监护人承担60%赔偿责任,原稿监护人承担25%责任,《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制作公司,也就是被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15%,赔偿原告三万九千多元。

这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尤其对于制作公司担责,争议颇大。从责任界定分析,孩子出事确实是模仿了动画片的镜头,承担赔偿责任似乎无可厚非,但大家困惑的是,经典动画片《猫和老鼠》、《西游记》,里面同样充斥着打扁等“暴力”镜头,如果以此案推论,这些动画片是不是也应该从银屏消失呢?

在笔者看来,此案折射出两大问题,一是我国影视作品需要分级、提示制度,二是我国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中,生命教育尤其缺失,影视作品缺乏分级、提示,生命教育薄弱,两者综合才出现不懂事的孩子模仿影视作品的镜头发生事故。

一直以来,针对我国影视、文学作品没有分级制度,舆论都在呼吁建立相应制度,这有两方面好处,其一,可以提醒影视制作机构、出版机构按照提分级要求,根据不同的受众和传播渠道,制作适合面向未成年孩子播出的作品,目前由于没有分级制度,而只有审查制度,于是影视制作机构、出版机构有的“打擦边球”,还有的则在追逐利益的驱势下,走暴力、色情路线,加入越来越多的暴力、色情成分,引起公众不满的内容,结果是在出了问题之后,再由监管部门出面监管,但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这次判决,有不少网友叫好,说是终于给动画制作机构一个教训,但如果只给动画制作机构教训,是很难真正吸取教训的。

其二,有利于家长(或孩子的其他监护人)根据分级要求,指导孩子观看或阅读。像有的影视作品,在公共电视台播出时,如果涉及不适合未成年孩子观看的内容,会安排在深夜播出,或者在播出时,要提醒家长陪同孩子观看并作出指导。

而在监护人这一方,分级制度的缺失,可能让他们失去警惕——家长们认为凡是公共电视台播出的动画作品,总没有什么问题,因此没有对孩子进行指导,这也是要对在公共平台传播的作品提出更高要求的原因。而另外一方面,总体看来,我国家庭和学校一样,都不太重视孩子的生命教育,没有从小引导孩子认识生命、爱护生命、珍惜生命,如果有这些内容的教育,孩子们是不会盲目模仿动画镜头的。

此次法院的判决,监护人(包括原告和被告监护人)承担的责任是主要的,动画制作机构的责任是次要的,判决传递出的积极信息是,对于孩子的成长,整个社会,都有责任,我国《未成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家庭责任、学校责任、社会责任和司法责任,如何将保护孩子的责任切实履行到位,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全面反思,不能只治标不治本,而应从完善社会环境,重视学生的生活教育、生命教育做起,为孩子们的成长营造健康的生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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