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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要做好教育的本分

(2013-11-19 07:49:49)

据媒体报道,曾经作为“初中生发帖被拘”新闻事件当事人的“鼠标少年”杨某,18日被学校领导告知“被退学了”。杨某和其父亲怀疑与一周前发微博在看守所被殴打的内容有关。对此,甘肃省教育厅发微博称,“已关注。我们已责成天水市教育局立即核查。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责任,学校的根本任务就是教书育人,只有不会教的老师,没有教不好的学生。”

 

在笔者看来,甘肃省教育厅的表态,是及时而到位的。对于这所学校为何要将杨某退学,要追查原因,并根据调查结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恢复杨某的学籍。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依照这一规定,教育部门、学校是必须保障每个公民接受完9年义务教育的,为此,不得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给予开除或勒令退学的处理。事实上,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这一规定,各地出台的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均取消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并明确规定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以此分析张家川这所学校的做法,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不管其以何种理由将这一学生退学或者开除,都侵犯了杨某的义务教育受教育权,也没有履行学校的义务教育责任。

 

进一步需要追问的是,该校为何要将杨某退学,从目前的新闻报道看,杨某被退学,听上去就是“儿戏”——校领导对正在教室上早自习的杨某说,“把书包收拾了,跟我走”,将其领出了校门,告诉他被退学了。这哪是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就是学校要开除、要退学,也应该说明具体的退学原因,而且从保障学生的权益出发,应该举行听证会,给学生申诉的机会。这么不明不白地就将一名学生退学,受教育者权利从何保障呢?这就无怪乎将杨某退学引起舆论的各种猜测,是不是与其之前所发的微博有关,是否受到当地有关部门的干扰。

 

也有人称,杨某“从看守所出来后,他顿时觉得自己成名人了,牛逼了,大腕了,又是逃课又是组织打群架,还去外校把一个学生马某鼻骨打折了,原学校都不敢要他,现在已经转学了。”这只能是个人的意见,并没有得到学校和其本人的确认,退一步说,如果确有其事,杨某已经转学到新学校,所犯的事是在原学校,新学校有何理由将其退学呢?如果所有学校都将杨某拒之门外,谁来保障其接受9年义务教育?

 

还有人对义务教育不得开除、勒令退学学生表示不解,认为对于违规、犯错的学生,就应该开除,这是对义务教育的错误理解,义务教育不是公民的福利,而是基本的权利,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是为了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如果公民犯错,就让其不接受义务教育,那么,这些人通过何种途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错误,成为合格的社会一员呢?这不是把他们推向犯罪吗?——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法律规定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而应该耐心地对其进行教育、引导,使其成才,非但如此,就连已经判刑的罪犯,现在也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希望甘肃省教育部门能按其微博表态“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责任,学校的根本任务就是教书育人”来调查这一事件,给一种一个满意的交代,更重要的是,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都要依法治教,要在办学中切实贯彻这样的理念,排除所有外来因素的干扰,做好教育的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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