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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应分而治之

(2013-09-27 11: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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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张曙光自述为参评院士曾用2000万去打点,这究竟是学术不端,还是学术腐败?”针对媒体称这为学术不端,一位教育研究者和我探讨。他认为,这应该属于学术腐败,不能称为学术不端。

 

我赞同他的意见。表面上看,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都属于学术乱象,但是,却有必要对学术腐败、学术不端做区别对待。因为这两者产生的根源不同,进行的处理也不同。近年来,我国大学、科研机构有把学术腐败统称为学术不端的倾向,这也导致把学术腐败淡化为学术不端处理,实质纵容行政权、学术权滥用。

 

我国在上个世纪90年代,曾把学术界的不良现象,统称为学术腐败,之后,2003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工作委员会认为,把学术界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笼统称为“学术腐败”并不科学,学风问题与腐败问题不宜混为一谈。当时,这一委员会的委员和专家们呼吁,中国对学术界存在的不良现象,可按国际通行的说法,称之为学术界的不端行为或不良行为比较恰当。这可视为我国将学术不良现象统称为学术不端的开端。这种转变,没有有效治理学术风气问题,也没有改变学术风气问题和学术腐败混为一谈的情况。——以前是学术风气问题被指责为学术腐败问题,而现在学术腐败问题被轻描淡写为学风问题。

 

客观而言,把所有学术不良现象都称为学术腐败是不妥当的,有学者在学术研究中引用他人著作不规范,或者抄袭、造假,这本质属于学风问题,不涉及动用权力贪腐。而学术腐败则是手握行政权、学术权的学术,利用手中的权力,以学术之名,侵占他人的学术成果(比如在同事、下属的成果中署名),贪污、侵吞科研经费。当然,这两者之间有交叉,学术腐败中通常有着学术不端,而学术不端往往又为学术腐败服务。

 

可把所有学术不良现象都归为学术不端,结果却是学术腐败借学术不端出海。按理,对于学术不端的处理,主要是学术处理,由学术机构启动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如果不端事实存在,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学术处理。行政部门再依据学术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理,比如记过、解聘等。而对于学术腐败,则不但应进行学术处理,还要进行行政处理、司法处理,尤其是司法处理,司法机关应当介入调查行政权、学术权被滥用的实施,追究当事人的刑责。由于对于学术不良现象的 “定性”,都是学术不端,因此,对于不端行为,基本上只有学术处理,而无进一步的行政处理,更别提司法处理,这就是我国学术问题很难纳入司法处理的原因所在。近年来,虽然舆论一直呼吁,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纳入司法处理,但却鲜见学术腐败者,最终被追究刑责。

 

我国学术界有必要对学术不端、学术腐败进行区别对待,将普通的学风问题归为学术不端;将动用行政权、学术权,非法谋求学术利益、侵占学术资源的行为,归为学术腐败。这不只是形式上的分类,而是学术的归学术、行政的归行政、司法的归司法,让学术不端、学术腐败得到严肃的治理。依照这样的分类,对于治理学术不端,主要在于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实行学术共同体评价;对于学术腐败,主要在于建立制约行政权、学术权的机制,推行行政权与学术权分析,实行学术为本的管理。

 

我国当前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的治理遭遇困境,就在于行政权、学术权不分,学术腐败现象高发,可对其的处理,却仅仅是学术处理,甚至根本没有处理,这就导致普通的学术不端现象蔓延。可以说,只有治理了学术腐败,才能有效遏制学术不端。

 

这需要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和现代科研制度建设,简而言之,就是改变行政主导资源配置的学术管理模式,实行学术自治,行政权不能干涉学术资源的配置,同时学术资源的配置,由学术共同体按学术标准、原则进行。实行这样的管理,学术腐败的空间将大大减少,另外,对于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的处理会依据其性质纳入规范的处理程序,不至于学术、行政、司法问题混为一谈,变成一本糊涂账,权势阶层趁机浑水摸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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