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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司法处理是遏制校园性侵案的重要措施

(2013-09-02 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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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记者3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起草依法惩治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等相关司法政策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提出,对于奸淫幼女、猥亵儿童、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要坚持依法从重处罚。黄尔梅特别强调,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培训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进入学生宿舍强奸未成年人的,以及具有性侵犯罪前科的累犯,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新华网8月30日)

 

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高发,尤其是校园性侵案,令公众极为愤怒。最高法出台相关的司法文件,显然是针对这种情况。可以说,正是由于司法处理不够,导致校园性侵案频发。将校园性侵案纳入司法及时、严肃处理,是治理这一问题的重要措施。——司法机关所称要依法重判,指的是纳入司法处理的案件,这是十分必要的。而更需要注意的是还没有被纳入司法程序的性侵案件,以及处于隐蔽状态的性侵案。

 

我国校园性侵案,公众已知的,其实只是被媒体报道、司法机关介入调查的案件,有的研究报告得到的儿童性侵案,涉案者公职人员占45%的数据,也只是基于公开报道的性侵案。还有为数更多的性侵案,公知并不知晓,这包括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处理,但没有被媒体曝光的;家长已知情,并向学校反映,但家长、学校并没有向司法机关报案,从而没有被纳入司法程序处理,只是在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进行行政处理“私了”的;还有孩子被侵犯,由于种种原因(比如作案者威胁受害人不得告诉家长、受害人不知道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是侵害等),家长还不知情的,这类性侵案还处于隐蔽状态。

 

现实中,家长、学校已经知情,却没有纳入司法程序处理的案件,并不少,这类案件就要说从重处理,而是没有处理,作案者被纵容。一方面,家长觉得这是家丑,报案担心影响孩子的未来,因此希望“私了”,另一方面,学校也觉得这类案件要是曝光,将影响学校的声誉,考虑到家长也有“家丑”的心态,因此达成协议实行内部处理,仅仅对当事教师做出停止或者调离岗位的处理,就不了了之。2011年 ,北京怀柔一所小学,就曾发生教师猥亵孩子的案件,而“考虑到孩子的将来、学校的声誉”,该校领导和家长们一致认为不要报警,准备内部处理此事。后来,实在“看不过眼”的村民匿名拨打电话报警后,警方才介入调查。

 

包括一些引起公众关注的校园性侵案,最初学校也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迫使受侵犯的当事人通过微博、媒体曝光,借助舆论监督的力量,让案件纳入司法程序。为此,怎样让性侵案在第一时间,就纳入司法程序处理,是打击这类案件的十分关键之处。这需要家长增强法制意识,更需要学校转变功利的办学思想,对学生的权益负责。做到这一点,学校的必须实行民主管理,建立教师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教育事务的管理、决策、监督以及评价,这可避免学校行政出于学校和自身的利益考虑,掩盖学校的“丑闻”(掩盖的结果是制造“次生丑闻”和对孩子的进一步伤害),成为性侵这类丑恶行为的保护伞。

 

另外,对于仍处于隐蔽状态的性侵案,则需要通过学校加强教师的法制教育,以及日常学校的安全管理,来加以防范,家长和学校都应该注重对孩子的性教育,尤其是性保护教育,要告诉孩子,哪些行为(不管是出自谁)是对自己的侵犯,身体的哪些部位是不允许触摸的,遇到侵犯行为要及时告诉父母、信任的老师等等。只有司法、学校、家长共同努力,各司其职,才能给孩子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的环境、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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