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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归教育,法律的归法律

(2013-08-13 06: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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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8月2日,瑞昌校园性侵案的7名受害学生的家属带着受害的孩子,来到瑞昌市政府,要求政府赔偿每名受害学生精神抚慰金。瑞昌市副市长蒋智贤对家长说 ,“如果换作我是受害家属,‘不会到政府来闹,不会要政府一分钱’”这引起舆论轩然大波,对此,蒋智贤解释称,这是因为“我当时正在和家属们解释,此事的后续处理工作的当务之急,不是到政府要求赔偿,而是要依法依规解决。”(新华网8月12日)

处理校园性侵案,一个基本的原则,应是“教育的归教育,法律的归法律”,而现在这两者纠缠不清,结果是不论是政府部门、学校,还是受害者家人都失去理性。瑞昌这起校园性侵案,由于政府的教育责任没有履行到位,其处理也就难以“依法依规”。

所谓教育的归教育,这是指当地政府部门和学校,在事发之后,应该出于管理者、办学者的基本责任和良知,对受害学生进行帮助。此案事发后,政府部门给人的感觉是不负责任推脱责任,政府高高在上地教化受害者家长,却没有给受害者所要的公道、正义以及保护。蒋副市长称,要“保护好学生,防止受害学生隐私外泄,让她们远离受伤害地,在新的环境中抚平心灵创伤、健康成长”,那么请问,这些家庭怎样让孩子远离伤害地?政府部门创造了什么条件?是不是学生远离了,政府部门就觉得此事化解了?政府部门如果有承担责任、帮助学生的诚意,会把家长逼得只能带受害学生来和政府沟通吗?

据报道,在家长带着孩子“维权”后,瑞昌市有关部门已根据受害学生家长意愿,安排孩子们进城到新学校就读,并为在城区无住房的家庭安排公租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政府部门将根据受害学生家长意愿,安排法律工作者为受害学生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那么,需要追问的是,如果家长没有带着孩子维权,政府部门能主动做出以上安排吗?为何不事先考虑孩子的隐私、家庭的困难,为他们着想?

另外,单从教育责任角度说,要对这类事件高度重视,还必须对地方领导问责,政府部门分管领导应引咎辞职,而不是在事后,还继续没事人一样担任领导——一个地方的学校出现这类严重侵犯学生权利的事件,是教育的耻辱,也是分管领导的耻辱。另外,政府部门要解决这起案件,就不应该由分管教育的副市长牵头,而应该在司法机关调查刑事犯罪的同时,成立独立的调查组、工作组,追查教育部门在这起事件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很显然,从“教育的归教育”角度分析,当地政府部门并没有履行教育责任,而由于教育责任不到位,法律的归法律,也就十分困难。所谓法律的归法律,这既包含刑事部分,也包含民事部分。按照法律的规定,学生家长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向侵权人提出索赔,而且还可向学校(政府作为其举办者,如果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实则是政府赔偿)提出索赔。

有两例可资借鉴,一例是2011,台湾地区台南某职高老师性侵9名女生,判刑27年,赔偿1500万元,学校赔偿670万元2008年,南宁市某小学一年轻教师,两年来在学校教学场所和宿舍,多次强奸、猥亵14名小学生,学校、家长一无所知,后经判决,法院强制执行,由学校向受害学生们赔偿共20多万元。法庭审理认为,侵权人在近两年时间里,长期强奸、猥亵十多名学生,学校一直没有发现,是学校管理有漏洞。

但为何家长不愿意走法律程序而要闹到政府部门索要赔偿呢?客观而言,走法律维权途径,对于乡村学生的家长来说,有诸多实际困难:假如家长要走法律程序,谁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假如家长向侵权人索赔,法院也判决侵权人要赔偿,可其本人拿不出任何赔偿费用,家长找谁索赔去?更重要的是,政府部门在这起校园侵权案中,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法院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家长是不是只有等待不赔偿的结局?

蒋副市长“不会要政府一分钱”的提法,更让家长担忧,她虽要求家长依法依规,可这句话就不合法——向学校索赔,是家长的权利。而且,当地政府的一系列表现,也没有依照教育规则,尽到教育责任,对于这起性侵案,地方政府的认识是“自己没有多大责任。”由于教育责任履行不到位,在要求家长依法依规上也难以服众。换言之,就是家长不因法律原因闹到政府,也可因教育原因要求政府担责。

要家长依法依规,就要让他们看到依法依规的希望,我们一直呼吁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也希望所有学生、家长要遇到法律问题时要教育的归教育、法律的归法律。但要形成依法治教的氛围,政府必须起带头作用,承担教育责任。当政府教育责任缺失,加之领导的权力不受制约,人们也就难以期待在法律上获得公正,这也是几乎所有教育侵权案,受害学生、家长都不愿意走法律程序的根本原因,这是人治而给法治,“闹”让政府重视,于是诉求得到回应。这实在值得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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