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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病休学生“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看大学的计划管理体制

(2013-08-07 08:48:59)

四年前,珠海籍学生吴志伟意气风发步入北大校园,随后却因重病休学在家治疗,病愈后超过教育部 “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期限申请复学被拒;今年他以社会青年的身份考入中山大学。(广州日报8月2日)

   

小吴的精神令人感动,而其精神也对照出现今大学管理制度的僵化,没有应有的大学精神,在大学实行完全学分制的今天,还对病休学生提出复学的年限限制,是很难让人理解的。这一规定究竟从何而来?

 

笔者查阅了2005年由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并没有规定因病休学者“保留一年入学资格”,其第二十三条指出,“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再查阅北京大学2007年发布的《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该细则第三条规定,“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北京大学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确认,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很显然,这是根据北大的规定而不是教育部的规定。当然,北大的规定与教育部的规定并不抵触,因为教育部把设定年限的权力交给了大学。

 

按照北大的规定,从2009年就饱受病魔折磨的小吴,在病愈准备复学时,确实远远超过了“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期限——2009年12月,刚进入北大3个月的小吴,被查出“肺结核”,不得不离开办理休学手续回到珠海治病,然而,祸不单行,在刚刚治好结核病后,2010年4月1日,吴志伟却又被查出急性淋巴性白血病。坚强的小吴在接受一次肺部手术、一次骨髓移植手术、多次艰难的化疗后,身体慢慢恢复,到2011年才提出复学申请。——可是,这一规定,本身就有着严重的问题。这是学籍计划管理的结果,已经与大学推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以及受教育者的多元选择不适应,也显得极不近人情。

 

长期以来,我国大学实行学年制学籍管理,学生的教学、生活、求职,都按学年进行安排,在学年制管理中,大部分学生将按部就班地接受学校的教学、生活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大学是要限制学生的休学和休学年限的——哪怕是因病休学——因为这“打乱”了学校的计划,包括复读学生的编班、课程衔接、宿舍安排、就业计划等,都将调整。而受计划管理思维的影响,社会舆论也普遍对学校的限制规定,表示理解,对于病休“保留一年入学资格”,基本没有质疑。

   

但学校的计划管理,已经不适应现代大学的发展。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初,我国大学,包括北京大学在内,就宣称实行学分制教学和管理,这意味着大学不再按学年制进行学籍管理,学生求学年限从之前固定的本科四年(大部分本科专业),开始变得有弹性,有的学校明确确定为3到6年。在学分制教育管理中,学校其实把教育的选择权(所学课程、求学时间等)交给学生,学生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学业发展状况、职业发展规划和身体健康状况,选择求学的时间,只要累积学分达到毕业的要求,就可从学校毕业。而对应学分制,学校要改变传统的计划思维,一方面要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给学生选择,另一方面则要改变僵化的管理模式,实行人性化管理。拿美国大学来说,由于学校实行学分制,休学对于大学和学生来说十分平常,甚至有学生休学10年再回学校读书。而要做到这一点,学校必须建立全面服务学生的课程体系、学生管理与服务系统。

   

可是,我国大学的管理模式,包括学籍管理规定却没有随学分制改革而调整,这直接导致学分制在我国大学变异为学年学分制——北京大学早在2002年就宣布不再实行学年学分制——学校还是基于原来的学年方式管理学生,而在这种管理制度下,学生想创业休学、体验社会休学或者调整自我休学,鲜有可能,而就是因病休学,也有明确的休学年限限制。从本质上说,这些限制,某种程度说,违反了《教育法》,该法明确规定,每个公民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因身体健康状况而限制公民的受教育机会,是不合法的。——在国外,这些休学已被称为“间隔年”,成为学生成长的一种方式。——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家思维的转变,很多类似的以前得到社会认可的大学规定,将会遭遇质疑。大学必须对此高度重视。

   

客观上说,教育部门已经把确定休学次数和休学年限的权力交给了大学,大学完全应该充分地利用这一自主权,给学生求学更自由的选择空间。而北大居然把病休复读的期限限制在一年(其他大学也都是如此),表明我国大学的管理,还停留在计划思维,学校在教育管理中并没有重视学生的权益,这反映学校管理缺乏人文关怀,而从更深层次说,北大的治校者缺乏教育家治校的理念,没有充分地用好学校已有的自主权,重新构建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体系。为此,期待大学能从维护学生权益出发,从尊重学生的选择和实行人性化管理出发,重新思考原有的学生管理规定,推进学校教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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