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有现实可行性吗?
(2013-06-08 05: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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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刚出生的婴儿在厕所下水道夹了2小时依然顽强存活。29日,弃婴的生母终于露面。根据她的陈述,婴儿掉入下水道的原因是“太滑了”。但在得知孩子被救后,这名90后的未婚妈妈居然一直没有去医院看望过自己的亲生孩子。当地派出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事暂时定性为意外事故。(广州日报5月30日)
看来,这起弃婴事件似乎有了一个“不错”的结果——找到生母,孩子被外婆外公接回。可大家怀疑的是,此前这真是“意外”吗?这位母亲是否有弃婴的意图?进而担心,这名母亲今后有能力监护孩子吗?
从媒体报道的信息分析,这名年轻的母亲有难言之隐——未婚先孕,而把孩子生在厕所之后,她也没有承认自己是孩子的生母,这些细节,已经对其监护的资格打上问号,按理,即便不追究这名母亲的法律责任,也应该剥夺其监护资格。
但问题随之而来,谁来承担这名男孩的监护任务?从逻辑上问题,这应该由政府部门接过监护的责任。这也是发达国家在剥夺一些不具监护资格的父母的监护权之后的通常做法,由政府部门来代理监护责任。
但我国却没有这样的机制,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有“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才“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换言之,如果一名孩子查明有双亲,就不会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而对于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也只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没有涉及剥夺监护权的问题。
不得不说,这是我国儿童权益维护的尴尬所在。需要注意的是,父母虽然作为孩子的天然监护人,有着对孩子的监护权,可是,这不表明父母就能成为称职、合格的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甚至侵犯学生的权益,就应该剥夺其监护权,否则,让不具监护资格的父母对孩子继续进行监护,就是纵容对孩子的持续伤害。我国一些孩子生活在家暴的环境中,与这不无关系。
但剥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的监护权,需要社会监护的补位,这就需要完善对孩子的社会救助体系。拿加拿大来说,如果父母被举报侵犯学生的权益,并通过法院判决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孩子将由政府接管监护,而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加拿大实行覆盖全民的教育和医疗保障体系,一个孩子出生之后,就享有政府每月300加元的牛奶费,孩子读书也一直免费。简单地说,孩子就是寄养在家庭里的未成年公民。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责任,政府接收监护没有任何问题。
而我国却不同,由于医疗保障体系并不健全,义务教育也只在2008年才实现全免费,每个家庭让孩子求学、送医,都存在很大压力,就不用说把这一问题交给政府了。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也在一些地方没落实,以至于现在的街头还有未成年的流浪儿,出现流浪儿冻死街头的惨剧。
所以,问题又回到怎样建立保障每个孩子求学、求医的社会保障体系上,只有这样的体系建立,剥夺没有监护资格的父母的监护权,由政府接收监护才有现实可能性,也才能真正建立健全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