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部门批准的收费,就不是乱收费?
(2013-03-29 07: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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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小学午休收费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并非教育乱收费。考虑到我市近年来教育投入不断加大,学校办学条件显著改善的实际状况,决定停止执行午休收费,全市有条件提供午休托管服务的公办小学,将不再收取管理费。”26日,在珠海市金湾区第一小学“按天收取1元钱午休费”事件被曝光后,珠海市教育局终于作出上述回应。(人民日报3月27日)
收取午休费,无论从哪个角度说,都是乱收费,可珠海市教育部门却将其解释为“并非乱收费”,其理由是“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这种解释,正可解释为何近年来政府不断治理教育乱收费,可乱收费却屡禁不止。——在教育乱收费中,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只要通过上级部门批准的收费,就不是乱收费,这不仅是珠海一地的逻辑,也是全国其他很多地方的逻辑。一方面,学校是由地方教育部门举办、管理的,学校得对上级部门负责,既然上级部门同意收费,那么于学校而言,这就是“奉旨行事”了;另一方面,如果事发,舆论的矛头几乎总是对准学校,很难去追究教育部门的责任,而就是追究,教育部门也会以“相关规定”一语蔽之,事情也就不了了之。
每一起教育乱收费的背后,其实都有地方教育部门的责任。有的地方教育部门为减少对学校的投入,不出钱而“出政策”,让学校自行解决办学经费缺口问题——珠海“午休费”就属此类;还有的甚至从乱收费中“分成”,比较典型的就是学校收择校费,不是让学生家长交到学校,而是交到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出具发票,将其变身为“捐资助学费”,之后部分费用返还学校。由于主管部门成了乱收费的既得利益者,再由其来治理乱收费,困难也就可想而知了。
治理乱收费,必须首先治理这种收费审批逻辑。学校的收费项目,不能简单通过报批政府部门审批,就认为是“合法收费”,按照这种审批方式,学校只要公关政府部门、或者政府部门默许,乱收费就畅通无阻。对于事关学生利益的收费,应该建立新的审议机制,这就是,凡是学校收费项目,必须广泛听取师生、家长意见,提交学校家长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之后方能实施。
对此,很多人会说,现在很多学校根本就没有家长委员会,就是有家长委员会,也是摆设和工具,在有的地方,一些学校乱收费,也是通过家长委员会同意进行的,家长委员会没有起到决策、监督作用,反而成为“帮凶”。这不是家长委员会的问题,而是没有真正意义的家长委员会的问题。家长委员会要管用,必须通过全体家长民主选举产生,同时独立运行,具有独立参与学校事务管理、决策、监督的功能。现在有的家长委员会就是联谊会,开展活动也是听学校安排,这当然起不到多大作用。
我国学校要健康发展,保护受教育者的权益,必须改变传统的行政治理模式,公众也必须改变出了教育问题,就要求主管部门加强监管的思维——教育部门当然应该对学校进行监管,但应当是依法监管学校是否具有办学资质、是否违规办学、侵犯学生的权益——强调行政监管,会有两方面风险,一是监管权力被滥用,不受制约,二是以监管之名介入学校办学,干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只有公众直接参与到教育管理、学校管理中,才能形成权力与权利的博弈,也才能推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在现代学校中,公众的参与是无所不在的。对于整体的教育发展,应由社区教育委员会负责教育发展战略制订;对于一校的治理,应由有社会人士、受教育者代表参与的学校理事会负责;对于一校之内受教育者权利的维护,应通过家长委员会和学生委员会来进行。我国要治理教育发展、学校办学中的老大难问题,公众的参与是必然选择。公众参与缺位,教育很难去除行政化、功利化。